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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信他人撕合同毁证据 举证不利判赔偿受教训
作者:余传甲  发布时间:2012-10-26 14:04:45 打印 字号: | |
  “我把案件款交给法院,我不怪你们,是我太相信他了,谁知他是那种人,我算是受教训了。”11月25日,被告陈国庆(化名)主动向平利法院民二庭交纳3000元案件款感言道。至此,平利法院又成功随案审执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

  案情要追述到2011年农历9月24日原告陈杰(化名)与被告陈国庆签订杉树苗种植回收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提供杉树籽种和种植技术,由被告向原告提供5亩地种植符合原告要求的杉树苗,原告先预付被告货款5000元,若被告违约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若原告违约赔偿被告损失2000元”。当日原告给付被告现金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后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留出5亩地准备育苗。因原告未向被告提供杉树籽种,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未再继续履行合同。后原告向被告索要预付款未果,遂向诉请法院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由被告返还预付款5000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2000元。庭审中,被告陈国庆称2011年12月13日,原告到被告家中要求解除合同,要被告将定金退还给原告。被告及家人不同意,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经协商原告同意赔偿被告损失1000元。12月14日,被告到信用社取款5000元,通过电话联系得知原告已到被告家中。被告回到家里,看到原告及响当河村的吴山、康朋(均为化名)都在家中,被告将4000元现金交于原告,原告接过钱,就从怀里掏出一张条子随手就撕,边撕边说两人两清了,随后原告又将协议烧掉。被告相信原告已将协议和收据销毁,此后原被告之间再未提过此事。故原告与被告已终止了种植回收合同并结清了手续,而且原告当时就销毁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收据,对原告的诉讼被告深感惊讶。经过仔细回忆并询问证人,原来原告利用被告的纯厚,在终止协议时并没有真正销毁被告的收据。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和恶意诉讼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违约应赔偿被告损失2000元,但被告只赔偿了1000元,因原告否认了当时的结算,原告应再赔偿被告1000元及被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后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其已把货款返还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现原告提供的货款收条客观存在,证明了其主张,应予以支持。且双方一直认为无法再履行合同,原告已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杉树籽种,故判令双方解除种植回收合同,由被告陈国庆返还原告陈杰预付款5000元,由原告赔偿被告违约损失2000元。判决后,承办法官给双方从情理、法理以及证据规则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双方均服判。随后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本案中,被告陈国庆虽然称其已退还货款,但自己所打收条还在原告手中,而且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均无法证实其已将货款退还原告,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告诫所有当事人,法院审理案件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彭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