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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酿纠纷 驻村法官暖民心
作者:魏刚刚、冯波  发布时间:2012-12-03 14:13:57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1月28日平利县人民法院驻洛河镇莲花台村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年2月16日,被告王某驾驶低速载货汽车由平利县洛河镇驶往大贵镇方向,当车行至洛贵路32KM处时,挂到了同向行驶的原告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杨某身体受伤。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分别在平利县医院、洛河镇卫生院、安康市中心医院、八仙镇狮坪卫生室治疗,共支付治疗费用8000余元。陕西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鉴定费750元。原告起诉后,本院充分利用“法官工作室”的便利条件,邀请平利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在当事人居所地洛河镇莲花台村主持调解,经过驻村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画上圆满句号。

  平利县推荐“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是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有益探索,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新举措,本案成功调解彰显了驻村法官以最快捷、最高效、最灵活方式解决群众诉求的为民司法新理念。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彭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