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利法院仅用十天时间,快速调解结案两件搬迁案,促进了县重点工程项目顺利进展,又依法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2011年9月,平利县政府决定修建第二中学,校址选在平利县原种场,同时决定对原种场进行企业改制,对职工的退休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等进行了安置;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平利县农业局承担,同时要求居住公房的职工于2011年11月20日前全部搬离。
被告袁某、刘某以要求政府给其安排子女就业等为由拒不搬迁。平利县农业局于2013年1月10日以返还原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搬离并返还原物。法院受理案件后,审委会专职委员刘飞立即带领法官到被告住处了解情况,被告袁某今年55岁,虽交纳了养老统筹,但年老体弱,在家休养,又未到退休年龄,妻子也无业,家境十分贫寒,希望能够解决一定的经济补助。被告刘某于2005年退休,要求解决其妻养老统筹,安排子女就业、并提高一个档次的退休工资。法院想人民之所想,解决人民之所困,针对被告家庭实际困难,承办法官没有训斥被告的无理要求,而是进行法律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厌其烦。刘飞多次与原告法人代表沟通,并专题向县政府领导汇报,为被告争取惠民政策,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经过法院方的倾心工作和耐心开导以及多方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被法院这种全心全意地为其解决困难的真情所感动,最后双方在祥和的气氛中达成搬离房屋的调解协议且已自动搬离,两案划上了圆满句号。
城镇规划已变成当今乃至以后大势,涉及拆迁导致社会矛盾的案例也将日益增多,作为法院,如果就案办案,动用司法强制搬迁,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只有设身处地的为百姓着想,旨在解决百姓的实际困难,政府的利民政策才会得到百姓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