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平利法院审结一起由平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成(化名)危险驾驶案。庭审现场,被告人张成悔恨不已说道:“这次的教训我会牢记一生,以后要学法、懂法、守法,更要教育他人以我为鉴。”
2012年4月15日,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张成在平利县城区“海纳百川”餐馆同他人就餐饮酒后,驾驶无证、套牌摩托车回家途中,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小轿车发生擦挂,造成张成身体受伤、摩托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赶到肇事现场后,勘查时发现张成浑身酒气,怀疑其系酒后驾车,当即对其血样进行了采集,后经安康市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中心对张成事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9.9mg/dl,远远超出80mg/100ml的醉酒驾车标准,平利县公安局遂对张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了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成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证、套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张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