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利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质量引起的拖欠房屋租赁费的案件。
2010年9月某公司在将其门面房出租给贾某,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签订合同之日即交纳了两年的房屋租赁费。尔后贾某又购买了该公司的商品房一套,居住中,房屋墙体产生裂缝,各业主认为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便找到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解决。相关部门责令公司委托专家对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认定房屋填充墙裂缝属质量瑕疵,要求公司对房屋裂缝采取措施进行修补。公司按照专家意见提出了修补方案,除贾某外,各业主均接受了该修补方案,公司多次与贾某协商均无果,且贾某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第三年的房屋租赁费,导致纠纷,公司将贾某告上法庭。
法院在送达诉讼材料时,贾某激动不已,声称若房屋质量的问题不解决,房屋租赁费坚决不交,大不了鱼死网破。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给贾某做其思想工作,告知两件事情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若双方有诚意协商解决问题,法院可以一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申请法院主持调解,调解中贾某提出对不符合房屋质量保证书上的内容即填充墙要求予以更换,公司不同意,承办法官也告诉贾某该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从该案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公司在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建议公司对其合理的要求予以解决。贾某又提出墙体裂缝可按照公司修补方案修补,但要求公司赔偿5万元,公司坚决不同意,态度强硬,各抒己见互不相让,使调解工作再次陷于僵局。承办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又不能久调不决,只得依法制作了判决书,在宣判前,承办法官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认为贾某房屋质量不解决,公司和贾某的矛盾会更加激化,影响社会和谐安宁,又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法院,耐心地讲解法律规定,客观地指出了各方存在的问题,推心置腹地为其分析利弊,利用贾某曾在外务工的经历启发其换位思考,又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耐心细致调解工作,终于贾某与公司达成了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对房屋质量问题和房屋租赁费均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且双方均当庭履行完毕。
在审理该案时,法官始终以人为本,尽最大努力协调各方利益,切实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消除了社会不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