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利法院审结了由申请人陈霞(化名)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民事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被监护人陈盛(化名)系申请人陈霞(化名)哥哥,2011年10月一天在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山西省紫金矿业公司打工时不幸受伤,先后在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西安中医脑病医院住院治疗,现仍在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陈盛持续植物状态,2.创伤性重度颅脑损伤。”平利法院已于2013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陈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盛受伤住院后,其妻谭慧(化名)护理至2012年4月回家至今,再未到医院探望过丈夫。期间陈霞找谭慧协商护理事宜,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协商无果,陈霞遂于2013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变更监护人。诉讼过程中,谭慧同意将对陈盛的监护权交给陈霞。
陈盛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监护人监护。陈盛之妻谭慧已认为履行监护职责能力不足,自愿将监护权交给陈盛妹妹陈霞,且陈霞也自愿担负起对兄长陈盛的监护职责,该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依据陈霞申请,依法判决陈盛的监护人由谭慧变更为陈霞。妥善解决了被监护人陈盛病有所医、居有所住、老有所养、护有所人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