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平利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法官巧妙将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相结合,顺利处理了该案,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
余某与殷某生育一子一女,余某常年在外打工,于2013年4月向平利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在调解过程中,殷某同意离婚,但认为余某现实状况,不宜孩子教育成长,不同意让其抚养孩子。通过做工作,余某同意孩子均由殷某抚养。殷某担心余某一走了之,不给付抚养费。余某担心给付抚养费后殷某不让其探望孩子。双方各抒己见,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各方意见,深入分析当事人顾虑,根据争议焦点,就抚养和探望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反复释明,以典型案列引导,但双方就子女抚养费和探望权仍顾虑重重。
鉴于此,承办法官突破传统调解方法,提出新的调解思路,巧妙将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相结合,建议在给付抚养费的同时实现探望权,打消了顾虑,得到当事人赞同,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离婚案件处理中,特别是农村离婚案件,抚养孩子一方担心另一方常年在外打工索要抚养费艰难。而另一方又担心给付了抚养费却实现不了探望权。双方当事人在这种心理支配下,法院很难调解结案。即使判决仍有后遗症,探望权很难执行,再次导致执行难。
本案将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相结合,约定在给付抚养费的同时实现探望权,双方当事人既容易接受,也增添社会和谐氛围。还促使自动履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人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