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不该当年我们一手包办了女儿的婚姻,结婚不到一年,女儿就离家出走,至今已经八年杳无音讯,她是一直在记恨我们这做父母的啊!”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被告张某的母亲如是说。2013年5月24日,平利法院民一庭依法对本案公开宣判,判决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
2003年农历正月,23周岁的原告刘某经人介绍结识了年仅14周岁的被告张某,之后便欲与张某发展恋爱关系,并向张某的父母表明了心意。张某的父母对原告刘某非常满意,不顾张某的反对,想方设法撮合二人,并与原告刘某商定刘某与女儿完婚后,由刘某赡养其二人。因张某未达到法定婚龄,张某父母便弄虚作假,为张某登记了一份假户口(现已被公安机关注销),将其出生日期从“1988年10月12日”变更为“1983年12月12日”。2004年1月2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在平利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的父母在二人婚后便搬到原告刘某家中居住生活。然而,被告张某对这段婚姻从始至终都极不情愿,婚后初期更是拒绝与刘某共同居住,在张某父母施加压力下,最终张某只得屈从。2005年1月22日,刘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刘某当日离家外出务工,刘某走后,张某亦离家出走。后经张某父母和刘某多方打探,张某查无下落,至今音讯全无。2006年3月,张某的父母无奈之下从刘某家中搬走。多年等待未果,刘某心灰意冷,遂于2012年12月28日向平利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本是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至原告刘某向本院起诉时,被告张某已符合“女方须年满20周岁”的规定,因此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有效。然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显示,张某与刘某的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二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张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本院发出公告查找确无下落,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依法作出准予二人离婚的判决。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婚姻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张某的父母为一己私利,包办女儿婚姻,毁了女儿的青春与幸福,招致女儿记恨,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父母悔之莫及;刘某明知张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仍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与张某结婚的目的,最终人财两空,得不偿失。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幸福,无疑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最终将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