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利法院依法判决畏罪潜逃十余年的被告人曹顺(化名)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992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顺伙同他人以购买商品为由,敲开经销店营业窗口,跳窗进入店内,对平利县正阳镇奇侠(化名)个体经销店实施暴力抢劫,并用匕首致店主奇侠当场死亡,致奇侠之妻伤害,抢走现金160余元,畏罪潜逃。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2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被平利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虽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但被告人与他人携带凶器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理应依法从重处罚,但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抢劫杀人本不该,畏罪潜逃罪更大,法网恢恢终落网,良心发现悔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