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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法院开出首张逾期举证罚单
作者:余传甲  发布时间:2013-06-06 17:05:27 打印 字号: | |
  6月4日,平利法院依法对王某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对被告银行逾期举证的行为开出罚单。

  审理该案过程中,平利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向银行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证据,但银行于2013年5月9日、5月20日才向法院提供证据。在此期间法院承办法官多次向银行释明,要求按时提交证据,但银行仍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也未作合理解释。庭审中,原告王某及代理律师对银行逾期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但银行提供的逾期证据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本院当庭对该银行逾期举证的行为进行训诫。

  该案判决后,法院认为,银行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到期后,未申请延长期限,也未作出合理解释。银行逾期提供的部分证据对案件处理有很大影响,法院予以采纳作为证据,并依据该逾期证据依法判决,故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遂作出决定,对该银行罚款50000元。

  笔者温馨提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按照规定期限举证,又无合理解释,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逾期证据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法院采纳该证据后,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还将面临法院的训诫、罚款。
来源:平利法院网
责任编辑:彭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