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4日平利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流转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2008年7月将位于平利县广佛镇秋河村的房屋卖给程某,同时签订协议将其承包地1.97亩流转给程某。2013年6月10日刘某以土地流转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为由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依法确认土地流转协议无效。
平利法院法官及时启用诉前调解程序,驱车到纠纷发生地调解。在调解中,查明原告因为给儿子凑学费将房屋卖给被告并委托妻子和儿子办理房屋买卖和土地转让手续。在签订房屋买卖和土地转让协议时原村委班子成员均在场,且村主任也在协议上签名。原告现因需建房无宅基地,想通过诉讼要回已转让的部分菜园用于建房,与被告协商未果而至诉。查明了案件事实,法官就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方式、及流转后果进行依法释明,做其调解工作并与当地村委会协调、商讨,为被告在新村建设开发区争取到一宗宅基地。原、被告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非常高兴,对法官和村干部连声说:“谢谢、谢谢”。
本案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