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法院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科学管理,拓宽监督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市法院落实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质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了《平利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
《规定》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要求,平利法院各类一审、再审判决书、执行文书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部上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案件的法律文书一律不上网公开。具有敏感性、群体性性质的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法律文书,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推迟上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法律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上网。规定调解书应当上网,撤诉、诉讼保全裁定可以不上网。同时,对当事人的详细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机构代码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删除等方法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对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内容,亦应进行技术处理。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只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家庭住址到镇。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严格规定应上网的文书和可不上网文书管理制度,规范文书审核登记管理流程,确保每一份法律生效文书最终去向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