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平利法院对原告熊某与被告陈某、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2万余元。
2012年7月,陈某将四层砖混结构住房建设工程承包给明某,合同约定,明某负责施工和安全,陈某供应材料。明某在10月19日上午7点许,浇筑第三层房屋构造柱时,起吊混凝土的“吊葫芦”发生故障,导致装载混凝土的架子车从空中坠落,砸伤施工工人熊某的左腿,医院诊断,熊某左内踝开放性骨折、左腓骨远端多段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八级伤残,住院144天,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熊某于2013年5月27日将陈某、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4.7万余元。
审理查明,陈某在发包工程时未对明某的建筑资质进行审查,被告明某也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明某承建陈某的建设工程并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规定,且被告明某在从事建筑活动实施过程中,没有尽到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和施工安全,造成施工人员身体损害,对熊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没有尽到审查责任,对承包者的选择上存在明显过失,对原告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案情,平利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并判决被告陈某不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几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建筑领域事故频发,不仅给受害者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而且也给建筑领域埋下诸多隐患,此起案件警示着我们,施工建设关系着他人人身安全,参与当事人要时刻坚守安全建筑这条防线,严格准守安全施工各项法律规定,确保他人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