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平利法院大贵法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时,依照民诉法第65条规定,对逾期举证的被告决定罚款,后经被告积极理赔,并书面深刻检讨,最终获罚款减半处罚。
2012年12月1日,张某驾驶货车由平利老县镇驶往汉滨区方向,与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身体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平利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2013年8月22日,原告刘某依法将被告张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案件受理后,次日,法庭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等,举证期限为30日,并告知其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9月24日举证期限届满,被告张某既未向法院提交案件证据,也未申请延期举证。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张某罚款3000元。10月28日,大贵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张某诚恳承认错误,且书面深刻检讨,并积极理赔,取得原告谅解,原告主动请求法庭对被告减轻处罚。鉴于被告张某行为,且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好之目的,当事人申请,合议庭评议,法院决定对被告张某减轻处罚1500元。
本案罚款是针对张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但是罚款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目的是要求当事人及其参与人必须遵守诉讼规则,确保诉讼顺利进行,法院公正裁判,对张某减轻罚款一举正是法院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