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利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天(化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9月,张天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于2013年12月15日,驾驶铲车将被害人张文(化名)的4根钢槽和1根方钢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31元),并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至废品收购站,所得价款全部挥霍。天网恢恢,在实施盗窃后的第四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认为,张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