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平利法院公开审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兄弟二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当庭宣判,兄弟二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3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2013年11月,平利县兴隆镇刘某甲请人制作两个枪托,自己用枪管组装了两支土火枪。同月胞弟刘某乙用检来的一根枪管请人组装一支土火枪。2014年1月6日,平利县公安局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将二被告人放置在家中的三支土火枪查获并扣押。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支土火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均系初犯,所持有的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的审理,具有重要的社会警示意义,给那些仍持有枪支或企图持有枪支的人们敲响警钟,非法持有枪支是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