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吴某,男;被告,黄某,女。吴某与黄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5月原、被告下岗后,家庭条件差,为了生活,原、被告开了一个商店,被告不好好经营,天天赌博,一两个月就输光了商店的流动资金,吴某经常给黄某说,让其好好做生意,不能再赌了,黄某不听,还继续赌博。为此经常发生争吵,黄某自2004年7月乘吴某不在家之际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不知去向。吴某多次外出找黄某,都没有找到。2013年7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黄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黄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吴某与黄某离婚?
分析
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黄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吴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黄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黄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该案中,黄某离家出走已有近十年,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吴某与黄某间的关系来看,黄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现在吴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