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利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仅2013年上半年受理的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责任纠纷就有55件,占上半年总侵权案件91件的60.44%。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车、路三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其中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目前已成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结合实际工作,就如何更好的处理道路交通案件,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我谈谈以下观点:
一、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诉讼案件总体数量增长迅速,居高不下
从上面列举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呈逐年增长,增长势头更是令人难以预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调解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再以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为前提。
(二)诉讼案件当事人众多,诉讼主体复杂多样
目前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多为两人以上,肇事驾驶员、车主、车辆挂靠单位都可能是被告。原因是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机动车肇事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因此诉讼主体众多。
(三)诉讼案件当事人赔偿权利主体扩大,赔偿标的明显增高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当事人请求的诉讼标的比以往增大。现行的《道路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必须加入交强险,同时直接增加保险公司为最经常的赔偿义务主体,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年限都出现了新的变化,赔偿范围明显拓宽,受害方既可向加害方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具体损失,也可要求加害方赔偿精神赔偿金等损失。这些因素的综合存在导致赔偿标的普遍表现较高。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一些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一是多数群众认为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事情,自己没有必要学习或者是抱着“等以后买了机动车再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思想。二是一些群众以弱势群体自居,在路上行走或骑车时,抱着“反正机动车不敢撞我”的思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但是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
一是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宣传的主要群体是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属单位,没有把行人和非机动车主作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宣传形式单一,主要依据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进行宣传,虽然范围广、时间长,但是很多时候是流于形式,导致宣传效果不好。
(三)道路交通管控力度不够
单靠交警这一警种要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压力确实很大,需要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整治效果。法院及公安交警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做正面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可以与交警部门联手一起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介入,以案释法,阐明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遵守交通法规后果的严重性,通过真实的案例以达到警醒和教育的目的。这样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教育两种不同的教育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律,明后果,能自觉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三、我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具体做法
(一)侧重保护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我院把握的基本原则是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注重诉讼指导,着力维护其合法利益,最大化弥补损失实现事故救济。主要做法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定确保全面到位,并充分考虑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本着从实际出发照顾受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合理判处。由于存在城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尝试对遭受较严重伤亡者进行酌情处理,此类判决结果,保险公司一般也不提出异议。
(二)对于保险公司不能派员出庭参与诉讼的,注重庭审前通过其他方式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答辩意见,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目前我们普遍的做法是庭前与保险公司沟通,确定其是否出庭,如不出庭则指导其把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提交法庭,或传真,或快递,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方式多数表现为书面材料的诉讼,这已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一个新特色。
(三)对于原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受害方为了规避死亡伤残赔偿金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不利因素而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时,我院一般予以受理。这也是为了维护受害方合法权益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仍然是民事诉讼,所以我们认为受害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应该依法予以受理并审理。但是我们认为在刑事侦查阶段,受害人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赔偿法院不应受理,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旦涉及到刑事责任,则应待刑事侦查结束后,受害方可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涉及的肇事行为触犯刑律的同时也发生了民事责任,为了执法程序的统一完整,应在侦查结束后方可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死亡赔偿金亦应依法予以判处,这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司法解释都不能否定。对于受害方来说,这也是基本的索赔项目和权利。
综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给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压力,加之该类案件涉案当事人多,侵权关系和合同关系并存,审理有一定难度,需要我们每一位审判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以维护社会和谐和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