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实践活动的伟大创举。它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化解纠纷过程中对司法程序的重大突破。面对广大村民、居民法律知识欠缺的实际,驻村法官送法下乡、巡回立案、法律宣传、以案说法、就地调解、“农忙、晚间法庭”等人性化司法便民服务,将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工作职能延伸到诉讼之前,将化解矛盾纠纷的场所从审判法庭移至村庄农户,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体现了能动司法理念,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一、“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产生的时代背景
1、政治基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司法工作也必须依靠人民,才能发挥人民的司法智慧、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2、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三个至上”的司法指导思想;坚持“司法为民”的司法指导方针;坚持“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指导原则是“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的思想基础。
3、司法基础。巡回审判的经典——马锡五审判方式,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立法精神是“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的司法基础。
4、社会基础。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东、西文化冲撞,思想观念新旧交替,生活方式转变,利益格局重组,道德沦丧,诚信危机,各种矛盾风起云集,发展需要稳定;社会需要安定;人民需要和谐。为此,法官需要从高高的审判台走下,手捧国徽送法下乡,严格的司法程序应简化成贴近群众的走访,难懂的法律条文应变成直白家常的谈聊。“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便成了时代的需求。
二、“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带来的现实效果
1、化解纠纷速度快。调解员、村干部在驻村法官的指导下,将矛盾解决在村组、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源头。驻村法官第一时间开展工作,杜绝了小事拖大、大事激化。
2、处理问题质量高。驻村法官熟悉法律法规,调解员德高望重,村干部熟悉村情民意,这些优势有机结合,使国法、民意、人情相融合,处理的各类矛盾反复少,当事人容易接受,达到了调处一起,成功一起,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效果。
3、镇、村干部的能力得到提高。镇村干部处理问题时有了法律参谋,掌握了依法办事的方法,增强了依法办事的能力,在村民自治、项目建设、经济发展等方面,镇村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得到极大提升。
4、群众的法制意识得到强化。通过就地调处纠纷,使普法教育有了针对性和信服力,增强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达到了群防群治的效果。
5、促进了农村和谐和经济发展。许多难缠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使镇村干部将精力转入到抓项目、抓经济发展上来,使群众将心思放在产业发展、依法致富上来,村情民风日益好转。
三、“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推进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一村一法官”不能只是墙上有,而实际工作中无。“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强化社会管理,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是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载体,是提升干部群众法律素养、促进辖区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这是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开拓进取不断锐意创新取得的成果,我们必须将这一中国法治“名片”做好做实做细,绝不可流于形式,或走了过场。
2、“一村一法官”须坚持不断探索创新,克服人少案多之矛盾,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一村一法官”在实践当中最大的问题是,法官人数有限,而许多地方村庄、社区较多,无法“一一对应”。要求我们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做到村村有责任法官、每一社区有联系点和联系电话,确保农村社区矛盾发生之后第一时间有法官过问群众的纠纷,让他们及时享受到最好的司法帮助,尽最大努力让矛盾的“火苗”熄灭在萌芽状态。要做到这一点,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原则不能忘,“三项重点工作”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政法机关公信力、树立法治权威的思想不可忘,要重实质实效,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不摆花架子,不忽悠群众。
3、“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法委的统一组织领导、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进行。“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是法院司法经验,也是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这一工作机制只有在各级党委、政府有效加强物质保障,在办公场所、物质装备、工作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情况下才能扎实推进。在这一重要工作部署推行过程中,各地党委政法委、综治办和法院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利用各种平面网络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征求群众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实践中边探索边修改充实,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种司法需求,把这项工作真正做大做强做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要通过“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的落实,使现行司法体制灵活、便利,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纠纷,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不仅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到社会底层,而且使司法成为人人可以接近和享受的社会福利,进而将法制与法律意识逐渐推广至社会的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