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渐显露。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随着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也不断飙升。为了社会的稳定,解决好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进行了化解,但该案件仍居高不下。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
(一)法院自身和法院干警的原因
一是法官、干警自身素质存在问题。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增长,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要求法官的知识不断更新、提高,而现实中,确有一些法官由于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诸多原因已渐渐不能胜任新的审判工作;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盲目下判,有的还违反诉讼程序造成错判,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些法官存在就案办案思想,不能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解释和调解工作不到位,造成案结事不了;有一些法官审判作风简单粗暴,对上访群众存在推、拖现象;还有个别法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使当事人走上了上访之路。
二是办案效率和“执行难”、引发上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虽然都有严格的审限规定,但总有一些案件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结案而延长审限,办案周期拉长,使当事人来回奔波,产生对法院不信任及抵触情绪,便希望通过上访来引起上级重视,达到其目的。“执行难”使当事人的权益一时难以“兑现”,加之个别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行为时有发生,导致群众上访不断。
三是有关责任部门对上访问题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力,是导致上访人常访不止和越级上访的直接原因。一般情况下,群众上访都是从原办案部门开始的,因为原办案部门处理不及时或对其处理意见不服,才向上级和其他国家机关上访,甚至进京上访。而责任部门对群众上访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力,有的甚至采取“推、磨”的办法,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
四是法院个别干警业务素质不高,未能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是引发群众上访的根本原因。基层法院是处理案件的第一道口,基层法院干警的执法行为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定性和处理起着决定性作用。有些干警工作不负责任,推脱搪塞,草率应付,导致一些案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无法进行最终处理,人为办成难案;有的干警在执行工作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案件长时间不能执行。这些行为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导致当事人不停的上访。
五是一些部分法院干警的工作作风不扎实、不注意工作方法,是引发当事人上访的客观原因。部分干警缺乏“司法为民”、“热情服务”的执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方式方法,一些不经意的行为和语言给上访人留下了偏袒一方的嫌疑,认为干警执法不公或者徇私枉法;还有部分干警遇到有情绪的当事人没有做必要的解释工作,让当事人不理解,进而引发上访。
(二)信访人自身的原因
一是部分信访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对法院不信任,凭着自己的主观想法,缠访不止。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而且对有关部门后续开展的接访、解释、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久访不息。
二是信访人目的不纯,试图通过上访解决自己的实际生活困难,达到个人目的,是上访居高不下的又一原因。有的上访人明知法院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无需付出成本,并可获取利益,因而坚持不懈地上访,无理由地一味坚持审判有误,夸大损害后果,进而不断要求解决其生活困难,更有甚者把上访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一次得手,事事如此。如曾某上访案,该曾因侵犯财产被起诉法院后,经一审判决由其赔偿原告损失。该曾不服,上访、申诉均被驳回,并得到执行。该曾就不停的上访,要求法院返还被执行的款项。
三是通过刑事案件改判,恢复政治待遇,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如汪某上访案,汪某原系信用社职工,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经改判五年,汪某对此不服,长期上访要求平反,经法院多次复查,均驳回求申诉。该汪某不断上访,要求法院改判,恢复其公职。
(三)其他原因
对非正常访重交办案件,经依法处理是引发上访又一原因,一些上访人员通过上访这种形式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给息诉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如凌某上访案件,该上访人于2008年被抢劫,要求被告人赔偿,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同时,应由受害人写出谅解书,但受害人不谅解,检察院抗诉后,中院改判,并撤销赔偿协议,受害人就此事申诉。经上级法院驳回后,遂不停上访,并提出过高的要求,致使化解工作无法进行。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解决好信访事项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打好持久战。
一是进一步树立公正司法,规范执法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法院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通过严格公正的执法,树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威信,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和遏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和办案责任。同时,根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特点和形势,要及时调整充实部门信访干部队伍,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思想、作风和业务水平。
三是转变司法观念,规范司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和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人民法院要加强执法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倡导和追求公正、效率、文明观念和当事人权利本位观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增强执法水平。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格错案追究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对依法终止或终结的案件,要尽力做好权利人的解释工作,取得理解、谅解,减少不必要上访。
四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给那些有理却没有法律政策依据或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其利益的上访人一种有效的解决息诉的办法。此资金来源于财政,由上级法院统一管理,由各级法院负责个案申请并发放,并确保救助资金能切实落到实处,真正解决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户,以期信访案件得到切实化解。
五是加大对违法缠访闹访人员依法处理力度。对一些无理取闹或者非法故意的上访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解决目前在打击无理缠访闹访上存在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