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室,在目前国内的学术研究上没有确切的定义,参考中国最大的调研研究机构¬——国务院研究室,研究室被定义为承担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为主要领导同志服务的办事机构。比对国务院研究室,人民法院研究室可定义为: 承担政策研究、决策咨询、为领导出谋划策的部门,并且是具有司法行业特色的研 究中心,是法院内设的专门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研究室作为司 法实践的理论研究中心,本身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但研究成果对指导司法实践具 有重要意义。随着当前社会的转型,新旧法律不断更替,矛盾日益激发,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范围日益广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的新课题随之产生,亟待解 决,这为研究室职能作用的发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研究地位在司法工作中日 益突显,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文件中曾多次强调:“研究室是法院的业务部 门”。然而,如此重要的部门在现实工作中职能却日渐忽视,特别是基层法院的研究室职能普遍弱化。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如何推进机构改革,特别是明确基层 研究室的职能定位,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一大课题。
一、目前基层研究室现状
2000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的主要具体职责:1、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2、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3、办理解答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事宜;4、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研究、修改工作;5、起草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掌握审判工作综合情况;6、承担司法统计、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7、协助院领导开展审判工作管理,完成 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以上七项职能在法院最初下发文件中就有明确界定,但是 在落实的过程中,职能却逐渐转变,有的增多,有的减少,并且不同等级的法院研 究室职能差距甚远。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研究室职能确定上区分的比较清晰,但是中级,特别是基层县区级法院研究室职能演变较大。就我院为例,研 究室职责主要是:一是政务工作。1、负责起草院长讲话,综合性会议材料、人大报告等,以及信息、调研文章的修改工作;2、负责精神文明、文化建设,认真部署、组织学教活动;3、负责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及联络工作;4、负责综合性政策、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和解答;应有关部门的要求, 汇总、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二是调研工作。1、负责信息宣 传,社会管理创新、先进经验、优秀办案标兵等宣传工作;2、负责对通讯员指导和培训;3、负责审判工作调查研究,起草审判工作规范性文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开展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报告;4、积极当好院领导审判业务建设的参谋,为 领导决策服务;5、负责全院各项活动计划、实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6、认真抓好院制定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的落实,加强规范化管理,做好行政管理工作。以上只是一个基层法院研究室一年的工作内容,通过查阅法院研究室2013 年工作要点,对全省20个法院研究室职责进行调研,调研结果显示:20个法院研究 室中,高院与中院从事的事务相对划分清晰,大多属于份内事务。但是18个基层法院除了从事政务、调研工作外,还兼顾了办公室、政工科甚至业务庭相关职务。如办公室负责的电子公文接收、签发、登记工作,政工科负责的学习活动组织、单位文明建设工作、业务庭的审委会记录工作等内容。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全省法院研究室职能并未完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严格执行,特别是基层法院,在研究室成立至今,过多的衍生承担了诸多不必要的业务,最终导致研究室工作任务过多,部门之间业务职责不清,研究室形同虚设。
二、导致基层研究室职能衍变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研究室的初衷是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研究和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出科学决策,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推进法院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各项职能作用。但是现在基层研究室逐渐变得有名无事,做着办公室的工作,辅助着政工科的业务,兼顾着自己本职。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基层法院对调研工作重视不够。法院一直以审判职能而存在,法院如果不办案那么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认识,调研机制有待强化,基层审判事业目前普遍面临人少案多问题,能够办案的人员全部抽调到审判一线,行政人员数量有限,办案法官往往把调研工作当成额外负担,不愿参与到调研活动中来,重审判轻调研思想严重。有些干警认为调研工作是软任务,往往角停留于就案办案、习惯于就事办事,没有认真对审判执行工作实践进行总结和思考,上升到理论研究和经验成果的新高度。导致调研工作长期处于孤军奋战、长远不济的被动局面,全员调研的格局没有真正形成。二是专职调研力量配备普遍不足。法院在定编限员的情况下,在人员配置上往往向审判一线倾斜,造成目前调研工作长期靠一两个专职人员唱独戏,调研基础非常薄弱。三是调研工作实效性普遍不强。一线办案法官有情况、有问题意识,不愿意调研;研究室人员不直接参与审判实践, 加之人手吃紧,能力欠缺,经常要忙于应付各种公文材料和事务性工作,对于那些 新颖疑难案件和重大实务问题,缺乏深度调研,往往浅泛其辞,甚至是闭门造车, 流之于浅、失之于真,难以发挥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四是对调研职能存在错误认识。最高法院文件规定,研究室属于审判业务综合部门,主要职能是从事审判理论和实务研究。但我们的一些同志认为,研究室属于文秘后勤服务部门,主要任务不过是耍耍笔杆子。这种认识,与最高法院的文件精神完全相左。五是基层调研工作处于弱势。对于研究室来说,完成调研任务属于研究室理所应当的事,完成好坏,年底考核都不纳入奖励范围,降低了调研人员积极性。同时,基层调研结果不受重视,往往经历千辛万苦花费大量时间写出来的调研文章不被重视,经查阅,每年最高院选取的调研课题文章,基层法院被选率几乎为零,一般都是各省高院和中院获得荣誉,基层法院调研文章无法被选。
三、对策、建议
一是领导要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重视。首先,基层法院领导要强化干警对调研工作的认识力度,经常性的召开调研工作会议,从认识上扭转干警对调研工作认识,同时也对调研人员的工作起到一定督促。其次,抽调能力较强的专业调研人员从事调研工作,深入审判一线,搜集探索调研课题,并且将研究室调研工作与审判业务进行联系,让审判人员积极参与调研工作中,及时交流具有典型性案例材料,挖掘调研素材,有的放矢的开展调研。
二是明确研究室职责。规范研究室工作职责与范围,是调研人员能从办公室繁杂职责中解脱出来。将研究室与办公室只能严格进行划分,与宣传、信息工作相区别。明确规定研究室应从事工作,同时赋予研究室人员更多的权利,让研究室人员可以更多的直接的参与案件审理,反之,调研人员只会闭门造车。但是由于目前基层法院人员不足,专职调研人员配备存在诸多困难,加之审判任务繁重,不能兼顾调研工作,因此研究室工作压力巨大,因此,应该培养一批专职调研人员,控制人员流动,确保调研人员稳定性。
三是加强调研内容的实践转化。坚持理论实践相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静态与动态分析相结合,采取多种调研方法,使调研成果更趋客观、全面、直接、具体。调研同时,要注意调研内容的实用价值,多选择对法院工作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课题,紧紧围绕法院的热点、难点、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调研,注重调研成果的实际运用,为审判工作做出有价值的参考。
四是加强物质资金保障。基层法院要加大对研究室的资金保障,为调研人员配备必要的书籍、资料,安排足额的调研经费,对调研任务完成出色的调研人员进行考核奖励,激励调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