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案件标的额也是大幅度提高。2012年审结借贷案件41件,案件标的额为279.84万元,截止2013年7月受理26件,审结13件,结案标的85.34万元。综合比较典型的段全霞案和李波系列借贷案件,大致了解此类案件的特点,以此探索出今后在应对此类案件的一些方法、对策。
段全霞诈骗案。被告人段全霞自2006年9月至2010年4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平利县吉阳支行工作期间,利用邮政储蓄员的特殊身份,以完成邮政邮政储蓄任务、矿山投资、承修公路、购买挖掘机械需要资金等为由,辅以支付高额利息的诱饵,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柯某等72人的现金,用于个人生活、工作消费、支付他人高额利息及购买基金等,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达434.244万元。考虑到本案 影响较大,受害人众多的特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向受害人公布相关案 件审理情况,充分保障受害人在诉讼中的相关权利,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平利县公安局追缴的赃款120万元,在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受害人后,先行按照比例返还受害人,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又追缴了赃款47万元,均及时按比例全部发放各受害人。同时,严惩被告人,依法对段全霞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李波系列借贷案件。我院共审结16件,案件总标的额为400余万元,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13件,现李波举家外出,下落不明,导致诉讼审理周期延长、判决结案率高、调解撤诉率低、审判质效降低。已审结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难度大,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执行标的额与可供执行财产之间的差额很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完全实现。债权人的恐慌情绪比较严重,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执行案件,目前还在财产查封变卖阶段,债权当事人的情绪尚在稳控阶段。
二、应对非法集资引发的诈骗犯罪的措施及建议
1、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当下,部分群众浮躁冲动、投机暴富心态严重,而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不强,欠缺理性理财能力,投资心理不成熟。在求富心切的心理驱动下,盲目产生投机行为。针对这种现象,法院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投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理性理财能力,防止陷入非法投机的泥潭。
2、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职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财经工作制度的学习。为了强化职工的法律意识及工作纪律,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严格依法办事、依制度办事,加强日常检查、内部监督和管理,加大监管执行力度,对本单位职工在八小时之外从事的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活动以及其它异常行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3、加大对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诈骗案件的惩处力度。非法集资、高息揽储案件一般都涉及面广、受害人众多,其社会影响大,要加大公开审判、专项打击等手段的惩治力度,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同时,也要相关部门联动,多措并用,查清赃款赃物去向,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应对民间借贷案件措施和建议。
一是慎重立案、切实做好立案关口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立案庭在收到因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崩盘引发的群体性诉讼或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债权人对已倒闭外逃企业提起诉讼案件时要审慎审查、甄别,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分级评估、分级防控管理。立案庭对收到的该类案件做好收件登记,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沟通,对政府已经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清理、处置的企业,引导当事人由相关部门统一处置。经评估后属于重大敏感案件的,及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慎重立案。发现存在非法金融行为的纠纷,及时通报并引导、移送由相关部门处置。
二是依法快速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化解借贷双方的矛盾纠纷,防止出现民转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正确把握合法借贷与高息借贷、赌博借贷、非法集资的区别,正确处理刑、民交叉问题,切实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要切实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尤其是涉企被告案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妥善化解,避免引发恐慌性群体诉讼,注重从维护企业生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法院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有可能存在传销、高息借贷、赌博借贷、虚假诉讼、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必要时可依法予以移送。要坚决取缔和杜绝混入民间借贷活动的赌博借贷、高息借贷、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查处、打击此类行为背后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感。要保持高压态势,妥善利用个案,通过抓典型、促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