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的民间借贷正在热潮,通过审理、执行,我们发现,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一些新特点、新趋向,我对平利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梳理,对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影响进行了分析。
【关键字】民间借贷 特点 原因 建议
一、案件情况
近年来,平利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案件标的额也是大幅度提高。2012年审结借贷案件41件,案件标的额为279.84万元,截止2013年7月受理26件,审结13件,结案标的85.34万元。比较典型的案件就是段全霞案和李波系列借贷案件,案件标的额比较大。
案例一段全霞诈骗案。被告人段全霞自2006年9月至2010年4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平利县吉阳支行工作期间,利用邮政储蓄员的特殊身份,以完成邮政邮政储蓄任务、矿山投资、承修公路、购买挖掘机械需要资金等为由,辅以支付高额利 息的诱饵,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柯某等72人的现金,用于个人生活、工作消费、支付他人高额利息及购买基金等,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达434.244万元。考虑到本 案影响较大,受害人众多的特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向受害人公布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充分保障受害人在诉讼中的相关权利,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平利县公安局追缴的赃款120万元,在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受害人后,先行 按照比例返还受害人,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又追缴了赃款47万元,均及时 按比例全部发放各受害人。同时,严惩被告人,依法对段全霞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案例二李波系列借贷案件。涉16件,总标的额为400余万元,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13件,现李波举家外出,下落不明,导致诉讼审理周期延长、判决结案率高、调解撤诉率低、审判质效降低。已审结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难度大,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执行标的额与可供执行财产之间的差额很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完全实现。债权人的恐慌情绪比较严重,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执行案件,目前还在财产查封变卖阶段,债权当事人的情绪尚在稳控阶段。
案件表现的特点
1、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2、标的金额大幅增加。民间借贷案件的个案标的金额增大,大标的案件数量增加。传统的民间借贷案件金额相对都比较小,大多数就是几千元,上万的都少,而当前反应比较明显的李波系列借贷案件,金额都比较大,总涉案标的,据了解还有部分债权人没有起诉,金额也比较大。
3、涉案主体范围渐广。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越来越广,已经涉及社会上多种职业、多个阶层,呈现出一种公开化、产业化、全民参与的趋势。放贷对象几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利率相对较高,甚至涉嫌高利贷。如李波案件的放贷人群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还有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群体、还有退休干部。
4、案件执行难度加大。债务人确因财务状况恶化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采取了出逃等手段恶意逃避债务,已审结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难度大,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而执行标的现高达 400余万,相差金额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完全实现。
二、与传统民间借贷案件相比呈现新特点、新趋向
1、隐蔽性高息异常明显。根据审判经验,这类案件所占比例不小,其主要特征是手续齐全、数额较大、期限较短,带有明显的营利性,借条上署名的出借人也往往是其业主或亲属个人;协议中对高利率行为作了相应的法律规避,不会出现明显的高利率,一般都是在出具借条的时候直接扣除高额利息,然后再写上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或不约定利率,有的是将利息一并计入本金,还有的则是在约定银行利率四倍利息的同时,再约定按日计算的违约金等。
2、正常用途减少。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一般用于正常的生产生活,直至本世纪的最初几年,因为婚姻、购房、就学、疾病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因而向亲朋好友借款的现象还十分普遍。但近年来,根据审理中反映出来的情况以及法官的日常经验可以感知,很多借款不再用于正常的生产生活,而是用于赌博、挥霍、传销、归还其他高利贷借款等不正常领域,且所占比例不小,随之带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3、审理执行难度增大。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以小额、低息为特征,借贷双方相互熟悉了解,案件事实清楚、处理简单,调解撤诉率、自动履行率较高。但近年来,在借贷关系中层级增加、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如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是否属于高息借贷、赌博借贷等难以认定,是否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难以认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为恶意逃避债务而离家出逃,玩“人间蒸发”的把戏,或因债务缠身而资不抵债,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甚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导致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较低。
三、民间借贷多发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供求需要产生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富余资本逐渐增多,但银行存款回报太低,其他投资渠道诸如楼市、股市等风险又大,而民间借贷高利率的诱惑力、高回报的示范性,以及公众对高风险的侥幸心,正好满足了其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因此,按照需求成就市场的法则,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交易日益频繁、规模日渐扩大已成为必然。
(二)借贷市场缺乏监管。早期民间借贷一般发生于熟人之间,信用主要靠地缘关系、血缘关系维系,本质上属于“熟人”信用。随着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壮大,民间借贷慢慢超越了乡土范畴,从调查情况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已逐步形成了一批职业放贷人群体,他们专注于以较低的利率吸收资金,并以较高的利率转借出去,从中获取不小的利差。他们所从事的借贷活动实际上已具有经营的性质,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从事民间借贷,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准入条件,监管主体亦不明确,民间借贷市场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而呈现出无序乱象,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三)社会诚信出现危机。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从好的一面来说,反映出我市经济发展较快,民众生活水平提高,民间富余资本雄厚,但同时也反映了现阶段的社会诚信出现了危机乃至缺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民间信条逐渐被“能拖则拖、能欠则欠”的老赖心理代替。有些借款人,甚至严重丧失道德,在借款前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利用出借人的逐利心理,花言巧语骗取信任,借款后故意拖欠不还,甚至与出借人玩“失踪”游戏。
四、应对非法集资引发的诈骗犯罪的措施及建议
1、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当下,部分群众浮躁冲动、投机暴富心态严重,而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不强,欠缺理性理财能力,投资心理不成熟。在求富心切的心理驱动下,盲目产生投机行为。针对这种现象,法院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投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理性理财能力,防止陷入非法投机的泥潭。
2、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职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财经工作制度的学习。为了强化职工的法律意识及工作纪律,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严格依法办事、依制度办事,加强日常检查、内部监督和管理,加大监管执行力度,对本单位职工在八小时之外从事的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活动以及其它异常行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3、加大对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诈骗案件的惩处力度。非法集资、高息揽储案件一般都涉及面广、受害人众多,其社会影响大,要加大公开审判、专项打击等手段的惩治力度,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同时,也要相关部门联动,多措并用,查清赃款赃物去向,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院应对民间借贷案件措施和建议
一是慎重立案、切实做好立案关口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立案庭在收到因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崩盘引发的群体性诉讼或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债权人对已倒闭外逃企业提起诉讼案件时要审慎审查、甄别,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分级评估、分级防控管理。立案庭对收到的该类案件做好收件登记,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沟通,对政府已经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清理、处置的企业,引导当事人由相关部门统一处置。经评估后属于重大敏感案件的,及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慎重立案。发现存在非法金融行为的纠纷,及时通报并引导、移送由相关部门处置。
二是依法快速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化解借贷双方的矛盾纠纷,防止出现民转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正确把握合法借贷与高息借贷、赌博借贷、非法集资的区别,正确处理刑、民交叉问题,切实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要切实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尤其是涉企被告案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妥善化解,避免引发恐慌性群体诉讼,注重从维护企业生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法院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有可能存在传销、高息借贷、赌博借贷、虚假诉讼、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必要时可依法予以移送。要坚决取缔和杜绝混入民间借贷活动的赌博借贷、高息借贷、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查处、打击此类行为背后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感。要保持高压态势,妥善利用个案,通过抓典型、促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