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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平利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作者:罗筱晴  发布时间:2014-05-19 07:40:24 打印 字号: | |
  司法统计,顾名思义,就是人民法院对在一定时期内受理审、执结案件及审理、执行情况进行的统计分析,它以司法统计报表为表现形式,通过统计报表数据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综合情况。随着社会的转型,各类矛盾逐渐加剧,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法院工作日益繁重和复杂,基层法院要统计的数据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执法办案虽然是法院工作的主要职责,但司法统计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人民法院量化审判信息的主渠道,是调研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制定正确、科学、可行决策的必要依据,直接影响到上级法院和本院工作质量和管理方式以及决策的科学可行。

一、平利法院司法统计现状

  平利法院作为基层法院之一,司法统计工作开展得不容乐观。第一、司法统计工作没有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第二、缺乏规范性的统计管理;第三、重统计轻分析;第四、统计数据准确度不够。以上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对司法统计工作没有足够的认识。存在着“重审执业务,轻司法统计”的观念,对统计人员的报表工作关注较少,一般都是上级要求统计什么报什么,就安排给具体部门去落实什么,虽然安排具体负责人对数据把关核实,但分管领导对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统计人员是否按时上报审查把关不严。统计的数据不出错则已,一旦出现错误,就会出现相互推诿责任现象。业务庭室也只注重办案,忽视司法统计。一方面没有足够全面统计需要的数据,经常性出现的漏报、迟报等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怕担责任,出现推诿现象,需要统计人员要反复督促才能上交,造成司法统计工作困难大。

  二是缺乏有效地规章制度管理,制度落实力度不够。司法统计工作既没有管理制度,无章可循,也没有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因此不能引起干警充分重视。职责的不明确,也使得统计数据的提供具有随意性,各个庭室提供统计资料的人员不确定,一般是谁有空谁提供,谁安排谁提供,并且提供的数据存在不准确性,某些数据凭借工作经验估测得来,这种做法不但存在风险,而且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三是统计数据分析不够透彻不到位。司法统计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上报数据,更重要的是探索如何合理利用数据,发掘其中隐藏的信息,以此来指导审判工作实际,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我院目前司法统计数据的利用效果并不好,数据“开发”不到位,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不够。主要由于部门间沟通不畅通,诸多数据和资料未第一时间汇总到统计人员手中。另外,由于统计人员缺乏丰富的工作经验,不仅未经过专业的培训,更重要没有调查研究,不能通过现象看本质,分析能力有待提高。

二、改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强制度保障。一是建立起领导对部门的统计数据的稽查制度,加强数据的把关和检查。二是建立起数据对外提供的审批登记制度,根据法院“案多人少”现状,可在各庭室落实一名兼职统计人员,按时上报统计数据。三是建立起司法统计例会研讨制度,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考核机制,将司法统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建立起“月记载、季通报、年考核”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责任意识。同时对在司法统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以激发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

  二是高度重视司法统计工作。领导重视,人人关注是搞好法院统计工作的关键。要把此项工作同其他综合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时要建立起稳定司法统计人员队伍的长效机制,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和学习培训,给予统计人员与业务人员同等的发展机会,使其能安心工作,看到工作的美好前景,愿意从事这项工作。

  三是强化司法统计分析。善于在统计数据上进行深加工,及时发现问题,提炼出有价值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写出高质量的统计分析文章。强化撰写司法统计分析的意识,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制定出硬性指标,并纳入目标管理,奖优罚劣,将司法统计分析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专题分析,并进行理论深化将之转化为调研文章,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四是加大物质、人力、资金保障。从工作需要的角度出发,给司法统计工作者配备一台性能比较完善,并且相对独立的计算器来完成报表工作。拿出专项资金定期派司法统计员进行培训。充分利用法院图书资料室,购买一些这方面的书籍,拓宽司法统计员的视野。选配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肯吃苦、善钻研的干警到司法统计岗位上来,充实司法统计人员。要建立起稳定司法统计人员队伍的长效机制。实行专人专岗负责制,防止司法统计工作“边缘化”。
来源:平利法院
责任编辑: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