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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
作者:李强  发布时间:2014-05-19 07:44:40 打印 字号: | |
  开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基本形式,也是每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解纷止争的特定场所,是法官倾注热情、展示才华的舞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是每一位法官孜孜以求的目标。法庭审理更是法官个人修养和文化智慧等各方面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充分展示法官公正形象、人格魅力、法律权威和正义力量,是社会大众直接感受法院形象的重要途径,庭审能力强,司法的公信度也会随之提高。庭审主要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几个环节,驾驭庭审的技能就渗透在这些过程和细节之中。本人现就庭审驾驭能力谈点拙见。

  一、宣布开庭阶段

  这一阶段要做的工作主要有: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敲击法槌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审判所适用的程序,宣布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人员的姓名,介绍出庭人员情况,交代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提醒出庭证人退庭听候传唤等等。有些法官把这些程序看作是走过场,可以照本宣科,其实不然,有经验的法官从这个时候就开始着手营造法庭庄重、严谨、威严的氛围,将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的注意力集中到法庭审理中来。这一阶段能够体现法官素养的细节在于:

  1、法官的形象端正、举止规范,态度严肃、认真,表情自然、自信,语气沉稳、有力。

  法官是活的法律,端坐在审判台上的法官就是国家法律的代表,规范、严谨、端庄的形象向人们传递一种有异于民间的方式,一种公权力的威严。不接打手机,不做与审理案件无关的事,这是对法庭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的尊重,无形中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也是一种约束。对旁听人员容易犯的毛病一定要强调在先,如不允许插话、喧哗、随意走动、接打手机等。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要平和、平等,向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宣读的第一段话要准确、清晰、响亮。

  2、交代权利要流畅、全面,注意因人而异,注意当事人的反应。

  法定的权利告知是必须严格执行的程序,即便是当事人众多,也要一一询问到位,是否听懂,是否申请回避,不能省略。交代权利一定要流利,最好不要照着念,要熟记在心,一气呵成。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告知的方式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如果当事人文化程度较高,理解能力较强,可以语速放快,节约时间;如果当事人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差,就不能照搬法律术语,而要做必要的解释,用当事人能听明白的语言说。例如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问当事人是否要求换人审这个案件。总之应当保证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听到了,听懂了,有回应。

  二、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心,法官在这一阶段最重要的能力不是怎么判,而是怎么审、怎么听、怎么问。怎么审是指法官如何指挥法庭调查有条不紊地进行;怎么听是指法官既要保证耐心倾听案情,又要避免重复听或听无关紧要的内容拖延庭审时间;怎么问是指法官在动态的庭审中,应当把握住时机询问关键的事实。这一阶段法官应该掌握的技能包括:

  1、及时准确地归纳诉辩主张和争议焦点,确定法庭调查的方向。

在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各自陈述诉讼主张的过程中,法官应当注意倾听,同时记录下双方的主要观点,对一部分语言表达能力差、说得混乱或者??碌牡笔氯耍?梢园镏?涔槟晒鄣恪T谒?匠率鐾瓯现?螅?梢越?兴弑绲淖芙幔??沓鏊?饺峡傻氖率岛驼?榈慕沟悖?餮??降笔氯说囊饧???抟煲楹陀幸煲榈那榭黾侨氡事肌U庋?龅暮么υ谟谑狗ㄍサ鞑榈奶趵砬逦??抟煲榈那榭黾笆惫潭ǎ?苊夥锤矗?幸煲榈牟糠种氐闵罄恚?苊馔夏啻??

  2、引导当事人围绕重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以及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的辩论。

  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是法庭审理的中心,对如何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级法院的作法不一。笔者认为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决定,对于证据不多,证据不存在矛盾、事实清楚简单的案件,采取分别由原、被告举证、质证,然后法庭进行认证,可以在开庭时一次完成举证、质证和认证。对于比较复杂和证据比较多的案件,采取庭前交换证据的方法,化简案件的审理难度,在法庭审理前进行证据交换,制作证据交换笔录,在法庭调查进行当事人举证程序时,先说明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对那些没有异议的证据,由书记员记载开庭审理笔录中,在以下进行的当事人举证时,对没有异议的证据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在法庭调查中,采取分别由原、被告举证,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在质证过程中,一方发表质证意见后,可视情况询问对方有没有相应的解释,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笔者认为,辩论不一定要集中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根据需要也可以组织辩论,不过这种辩论是围绕证据进行的辩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庭审中把握时机非常重要,在举证质证的当时,双方对某一个证据的争议,往往是对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的争议,通过一方举证,对方反驳,待证的事实仍然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如果这个时候举证的一方能够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解释,就能够让问题坐实,这一轮的举证质证才真正收到了效果。如果把问题集中到法庭辩论阶段再进行,证据较多的情况下,开始存在的疑虑就可能被遗忘或忽略,即使重新被提起,也错过了最佳时机,而且庭审的对抗性没有得到及时的体现。随时发现的的问题随时解决,案情才会随着庭审的推进一步一步清晰。

  关于法庭认证问题,目前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当庭进行认证;第二种意见主张庭后合议庭评议时认证。笔者倾向于第二种主张意见,因为对于此类案件,在法庭调查上不可随意认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或证明力不十分明显的证据,应当在庭后进行认证为好,不能以当庭认证衡量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需要对双方举示的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查和判断最后得出结果,因此,当庭认证存在着对证据认识的片面性。当庭认证往往会出现一些矛盾问题,作为证据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当原、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相反的主张,并举示证据时,就存在着双方所举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并非采取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当事人对证据的“三 性”认识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不确定性问题,有些证据具有客观性,但与本案却无关联性,而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又没有异议,导致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法庭认证的不一致,如果当庭认证往往出现一些矛盾的问题。

  因此,最好是在庭后合议庭评议时认证,对合议庭的认证结果在判决书中表述。采取第一种意见,会出现当庭认证后,在判决中不采信的情况,会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认为法官出尔反尔。

  三、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仍要以倾听为主,适当控制和引导。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发言混乱无序,内容空洞,纠缠于枝节问题或者离题万里,可以概括出辩论的重点内容,并说明辩论的规则,要求双方围绕焦点问题发表观点,简要阐述理由,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重复陈述案件的事实或者在答辩、质证中已经发表过的意见,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在第一轮辩论终结后,根据辩论的程度,提炼出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缩小辩论的范围,要求双方做有针对性的发言。焦点提炼得准确、全面,双方辩论得充分、透彻,事实和适用法律就呈现得越清楚。法庭辨论是庭审中最精彩的一部分,也是最出彩的部分。对抗性强的辨论可以像武打戏一样好看。一方发言,对方反驳,就像武打戏中一方出招,对方接招。一来一往,一言一语中,仿佛看得见刀光剑影。辨论要精彩好看,离不开法官的引导,要及时捕捉到关键性的问题,准确地归纳焦点,引导当事人发言沿着设定的轨道进行。

  在听取辩论意见的时候,目光要注视发言的一方,保持专注的神情和倾听的姿态,必要时做记录。每个当事人都认为自己说的内容很重要,如果他发现法官很专注地在听,会感到自己的主张受到了重视,自己受到了尊重,从而对法官产生信赖感;如果法官表现出不耐烦,或者自顾自做其他的事,完全无视当事人的发言,就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认为法官武断、没有耐心,进而不信任法官的审判。

  在辩论的过程中,有的代理人习惯长篇大论,哗众取宠,说的很热闹但是观点模糊、内容空洞,这种时候不能任由他发挥,发现苗头就要及时提示,必要时限定其发言的时间,同时要求其只谈观点,详细的理由可以在代理词中阐述。如果一方发言时使用了人身攻击性的语言,法官绝不能坐视不管,如果不加理睬,当事人会继续无视规则的发言,对方也有可能针锋相对,场面变得混乱,这个时候再去制止,增加难度而且效果不好。所以在当事人第一次触“红线”时,一定要及时制止,避免庭审滑出理性的轨道。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民事案件有调解程序,调解是个很大的话题,在此不展开论述。

  四、庭审小结

  所谓庭审小结,指的是法官在开庭审理时,为了澄清案件事实和公正裁判,对庭审活动内容所作出的归纳总结。目前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虽无规定庭审小结,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庭审小结有所涉及,即“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庭审小结一方面让透明公开的审理过程能为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所知,促进当事人息诉服判。另一方面则为优秀法官提供了一个展示的平台,能够将庭审小结变成讲法、讲情、讲理的过程,让当事人自觉自愿地接受法官的法律思维和裁判思想,消除庭审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的猜疑。

  五、宣判阶段

  在宣判阶段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宣判的时机,有些案件适合当庭宣判,没有拖的必要;有些案件则需要等当事人的情绪稳定、矛盾缓和之后再进行宣判。民事案件在调解不成进行宣判之前,可以给当事人打打预防针,让其对可能不利的判决结果有个心理上的缓冲,避免因心理落差造成情绪失控,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要有充分的预见和准备,避免一旦发生意外时措手不及。宣判的第二个问题是要做好服判息诉的说服工作。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已经说明了,但限于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有些当事人并不一定完全能懂,在宣判之后对当事人做适当的解释是必要的,要用通俗的语言告诉他为什么法院这样判不那样判,他的辩解主张为什么不能支持,哪些情节已经考虑到了,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这个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在哪里等等。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误解,妨止当事人因为不明白判决的内容而上诉,造成当事人的诉累。

  其实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的人格魅力的一种体现,人格魅力是一种精神、一种气度、一种神韵。古往今来,人们对法官总是寄于很高的期望。法官的人格魅力源于法官整体素质的修养,法官应是一个智者,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具有深邃的思想和深刻的洞见,在法庭之上要有敏捷的思维与反应能力,有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这样才能称得上是一个智慧型的法官。我们要洞察世俗人情又要能超越于世俗人情之上,我们可以将自己对社会的认识,对人生的理解,以及价值观念来对当事人进行沟通,这不是多此一举,往往案件很容易调解,即使下判,也能做到服判息诉。法官在生活中应当始终保持一种宁静和低调,保持内心的宁静,不对案件轻易表态,始终以低调的心态来接人待物,在法庭上言辞文明典雅,语气坚定流畅,语言清晰洪亮,行动干脆利落,果敢坚毅,这就是法官的人格之美,神圣而高尚,这也是我们对法律信仰和对职业忠诚的毕生追求。
来源:平利法院
责任编辑: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