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很多山区的群众从分散居住开始向集中居住发展,相邻关系的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随之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农村建设中的相邻权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有关相邻关系争议也日益成为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探索此类纠纷的特点,研讨纠纷审理中的难题,并提出对策及建议,以期有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和案件的审理。
[关键字]请求权竞合 相邻关系 集中居住
[正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举措,明确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深刻内涵,即使得广大农村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和谐农村、民主农村。但因为农村固有的习俗特别是山区农村从分散居住到集中居住的变化还不能立即让部分群众正确相邻关系,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比较棘手。笔者仅结合近年来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出现的新特点,提出审理对策,以期有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和案件的审理。
一、新农村建设中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新特点及成因分析
1、当事人关系特殊,部分具有群体性。
案件当事人多是邻居,有的甚至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相邻权纠纷易激发矛盾。同时,农村传统的家族式居住特点,形成父子、弟兄、同家族的房屋相对集中,甚至相邻,一旦引发相邻权纠纷,有可能形成群体性诉讼。
2、发案类型不断增多,标的额不大。
该受理的该类案件中,因共用通道发生的相邻纠纷为主,其次是相邻用水、截水和排水纠纷,其他类型有采光、通风、空气污染和噪声纠纷等。通常标的额也不大,常为方寸之地引起争端,提起诉讼。
3、矛盾对抗激烈,调解率低,执行难度大。
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一个空间,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常因日常生产、生活相处不好、不和睦而产生矛盾形成积怨,一旦引发相邻权诉讼,处理难度大。很难息诉服判。
4、法律意识淡薄,对相邻权的概念缺乏认识。
部分农村群众认为建房时是否会影响他人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并不重要,只要建盖的房屋不超出宅基地范围就行,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顾及相邻方的权利,违法占地、搭建违章建筑或违规超标准、超审批范围建房,在集中安置点的村庄更为突出。
5、封建迷信思想在农村还有一定市场,由此引发的建房、通行、采光等纠纷也时有发生。
这类案件具体体现在农户之间特别是从分散居住到集中居住后的相邻道路通行、排水上。农村建房老百姓有许多迷信说法,有的认为自己家的门开的位置不好,与邻家因为改门、改变排水流向发生纠纷;有的认为通行的道路冲着自家的门口不好,因为建影壁,妨碍他人通行发生矛盾;有的认为前邻向自己院内留后窗户不好,于是干涉邻家施工,发生侵权纠纷。
6、申请先予执行的增多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大多涉及不动产诉讼,而一旦不动产形成,如再诉讼要求拆除,也不符合社会经济利益原则,因而当事人在起诉时往往申请先予执行,以阻却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展。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难点
1、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滞后性与审判实践的可操作性之间的冲突 。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我国物权法虽对相邻关系进行了细化,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依据。但审判实践中如何在相邻关系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寻求衡平,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法官在裁判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也往往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报。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有机统一
相邻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但从社会价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众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如何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成为难题。
3、诉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难以有机统一 。
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实体的公正很难有机统一。如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损害程度轻微,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甚至更多,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或者损害结果,却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出的鉴定结论没有多大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而有些鉴定还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给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带来了障碍。
4、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法律如何适用 。
相邻关系纠纷存在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不同的请求权有不同的特点,如何向当事人释明请求权,当事人基于不同的请求权提起诉讼,法律如何适用也是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审理中常遇到的疑难问题。
5、相邻关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
原则上,请求法院判令相邻关系人承担相邻关系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系基于侵权请求主张相邻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故相应的侵权请求权的成立与否,应由主张相邻民事责任的相邻权利人负担举证责任。但是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行为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以及诉讼过程发展的变化,在个案中,法官如何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及释明,在司法实务中亦是一个难题。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几点建议
1、实地勘察、加强调解、调判结合。
法官要主动到相邻纠纷现场勘察,充分了解相邻双方的房屋状况、地理位置、通行路线等情况,为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权衡利弊得失,听取当地党政机关、司法所、村委会的处理意见,并邀请他们派员参与调解,力求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调解。若调解无效,充分考虑判决执行的可操作性,依法及时公正判决,解决相邻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
2、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加强法制宣传。
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大力提倡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社会主义新观念,让当事人认识只有和谐的睦邻关系,才能真正发展生产、方便生活。同时,抓住典型案例,通过进村办案、就地开庭、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对相邻关系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物权的概念会进一步深入人心,因此在普法中,不仅要宣传物权法,使人们知道物权之重要性,更要使人们理解相邻关系和谐之重要性,把握所有权行使的尺度。
3、对相邻纠纷案件应正确引导,慎重下判,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到最低限度。
在处理相邻纠纷案件中,必须谨慎处理,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化解纷争,力求使案件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能够进行调解的尽量采用调解解决,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纠纷。
4、加强农村基层民调组织建设,构筑社会纠纷大调处格局。
进一步在农村加强基层民调组织建设,不仅要健全组织,而且要选强、配强人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熟悉、情况掌握、信息灵通的特点,多方位调处,起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作用,全方位配合,使调解工作充分展示情、理、法相交融。以期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及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5、强化诉前调解,从根本上减少诉讼的发生 。
充分发挥“一村一法官”作用,因人因时因地使用调解方法与形式。以调解方式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不仅能够有效息讼止争,有利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活与合作中和睦相处,还可以减轻上访申诉的压力,预防矛盾纠纷激化,稳定社会秩序。通过发挥“一村一法官”的优势,建立诉前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要积极借助外力推动,在调解时可邀请村委会等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比较熟悉和信任的人出面做调解工作,说服当事人达成协议。
参考文献:
1、《新农村建设中涉法问题的现状及其对策》 闫玉梁 刘洁 中国法院网
2、《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定位》陈玉贵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院长 3、《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法庭的作用》 梁绍山 黄朝实 广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