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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交易凭据引发诉讼 依行业习惯定责止纷
作者:张杰  发布时间:2014-07-07 15:29:24 打印 字号: | |
  因彼此信任或碍于情面在金钱交易时不出具凭据,导致后来不得不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的尴尬事件屡见不鲜。7月3日,平利法院依法对周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周某在八仙镇集镇从事生鸡零售经营,自2012年起开始从被告刘某处批发生鸡,刘某送货上门,货款不定期结算,双方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买卖合作关系。去年9月,因双方在交易中发生矛盾,被告刘某不再给周某送货。今年2月,周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院,诉称2013年9月初交付给被告购鸡订金2900元,但刘某未按约定将生鸡送货上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该订金2900元,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被告刘某辩称,收取周某2900元现金属实,但该款为周某在之前的交易中拖欠的货款,请求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因双方在合作期间的金钱往来一直都不写书面凭据,庭审中,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款究竟是“订金”还是“欠款”。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被告刘某提供了二十余份证人证言,并有四名证人出庭作证,该系列证据证实了生鸡批发业为了规避生鸡生病、死亡的风险,历来都是批发商送货上门,先由零售商检查生鸡的健康状况,验货后付款或者待生鸡全部出售给消费者后才向批发商结算货款,交易的风险由批发商承担,从不存在零售商预先支付订金的先例。同时,有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事发前曾听周某说过欠有刘某货款。法院最终根据该行业的交易习惯,结合两名证人的证言,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周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民众,在交易中务必保留交易凭据,以防引发诉讼后由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承担败诉风险,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来源:平利法院
责任编辑: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