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被告人田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案的案例分析
作者:郝育  发布时间:2014-07-09 16:19:09 打印 字号: | |
  案例:

  公诉机关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三原县陵前镇。2009年3月11日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12月27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陕西省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田某来到陕西省安康市,化名田俊杰,在网上购买了假军装,冒充安康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军人,于2013年11月初至12月21日骗取袁某某、周某、刘某人民币共计67250元。具体事实是:

  1、2013年11月初,被告人田某冒充安康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军人,利用微信认识了被害人袁某某,取得袁某某信任后,以借钱为由骗取袁某某现金3250元。

  2、2013年11月下旬,被告人田某冒充安康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军人,以能为被害人周某的亲戚解决工作为由,骗取周某现金59000元。

  3、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田某冒充安康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军人,假借谈恋爱取得被害人刘某信任后,于2013年12月21日以处理交通事故为由骗取刘某现金5000元。

被告人田某骗得的赃款,除公安机关追缴5000元返还刘燕外,其余赃款均被田某挥霍。

  另经查明被告人田朋量刑情节的事实有,被告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多人多次;被告人属累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未退缴赃款。

  平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田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评析:

  一、被告人是否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客体是军人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案被告人田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损害了人民军队的形象、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且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多人多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

  二、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被告人田某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属于坦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田某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平利法院
责任编辑: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