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队伍建设 > 法苑文化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
作者:罗筱晴  发布时间:2014-07-09 16:24:42 打印 字号: | |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经历了多次的变化,现在相对稳定的存在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我国,陪审制度曾有过辉煌的历史,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朝末年,清朝政府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陪审制度理念第一次出现在中国律法当中。公元1932年,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成为了我党早期的人民陪审制度条例。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相应的完善和修改,又在解放战争时期,为配合土地改革,各解放区在乡村普遍建立人民法庭。直至解放后,国家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方便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1954年正式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将该范围具体化,同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为宪法原则。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陪审制度进一步的完善。

  一、陪审制度究竟是什么制度

  简而言之,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请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力,由法官或法庭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哪些法律,帮助他们参加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这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司法民主最直接的体现。

  二、我国为什么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我国,历来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同时宪法赋予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事务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最直接的体现。党中央也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揽政法工作的基本思想,其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具体到审判中就要体现民众对司法的参与,而不仅仅是狭义的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其次,从我国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向看,审判事务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和权力集中化,法庭在一定意义上成了法律专业人员所“垄断”的用于证据解释和法律解释的场所。而法治构造所依赖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民主,如果不能通过陪审这样的一种制度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程序,在法庭中保持普通民众的话语权,那么将会导致审判中法治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扬镳。

  三、陪审制度的民主性如何实现

  所谓陪审制度的民主性,主要是通过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司法体现的,但这还并不是关键,关键是这种民众的参与必须体现出广泛性,让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参与进去,而不是被少数人垄断。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每年都要通过严格的程序挑选陪审员,而不实行陪审员终生制,其目的就是要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民主性!要实现这一点,就不能对陪审员的资格作过多的不恰当的限制,同时保证这种选出机制的随机性。因此,陪审制度要体现民主性的价值,就必须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不能对事物有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在美国,他们强调,陪审团是“社区的缩影和镜子”,它应当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如何你能够代表你所在的社区,那么你就可以根据你的感觉来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即使政府已经证明了事实的存在”。因此,从陪审的本意来看,陪审员应当代表具有政治权利的各个阶层,而不是精英的代表。随机挑选的陪审员能照顾到各种价值的平衡,而避免根据少数人的偏见判案。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决定中,把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限制在具有大专文化以上,直接导致了陪审员的精英化,在这一点上讲是有悖于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的。对此目前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质疑,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和意见,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陪审制度一定会更加健全,充分体现民主。

  四、人民陪审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区别只是人民陪审员是没有穿法袍的“法官”,陪审工作在外看起来可能十分神圣,但是做好却不简单。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时间较短,新事物特别是新的制度运行的过程都不会是一帆风顺,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存在问题在所难免,就现在人民陪审工作发展状况,目前人民陪审工作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改善,一是人民陪审员数量不断增加。今年,我们法院增加了30名人民陪审员,并且,在今后工作中这个队伍将不断的壮大。二是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重视程度增加。一方面人民陪审工作被纳入各级法院年度考核指标,力争人民陪审率达到百分百;另一方面,为了增加法院工作的司法透明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给社会提供一个很好的监督平台,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外界对法院不合理的怀疑。三是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普遍提升。

  五、人民陪审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素质的提升和当前社会人员素质的普遍提高有较大的关系,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受教育时间延长,加之现在出于多媒体时代,电视、报刊、网络等等因素的影响。但是,我们看到进步的同时,也要看到人民陪审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各庭室对陪审员重要性的认识不够

  从我院各业务庭对陪审员使用的情况看,在审判力量比较充足的庭室,陪审员参与的案件数量就相对较少,而陪审员使用较为频繁的庭,基本上都是审判力量不足的基层人民法庭,这反映出我院法官还没有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没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和长处。

  二是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法律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并且法律条款的变化较大,部分增加,部分删减,法官只有不断的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运用,才能对条款加以掌握。很多陪审员本身为非法律专业,业务素质远不如法官,这种情况使得陪审员在法律适用时不如法官得心应手,影响了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程度。

  三是深入了解案件不够

  人民陪审员绝大多数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些工作比较繁忙,有些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不够支持,有些陪审员年龄偏大,加上路途遥远,不能和法院法官保持经常性联系。他们有时仅仅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无法对案件做比较全面,深入细致的了解,影响了陪审员作用的正常发挥。

  四是“陪而不审”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由于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及其他原因,导致有些人民陪审员仅把参与审判案件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陪审员参与审判仅仅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庭审时,有些陪审员只是充当“陪”的角色,坐在审判台上,从头到尾没有一句话,整个庭审过程完全由法官来掌握。合议时,也仅是由审判长一人拟定出案件的处理意见,人民陪审员只是点头表示同意。这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无法得到体现。

  六、化解以上问题应采取的行动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是整个过程中必经的阶段,面对这些问题只有不断的加以克服,才能将陪审工作应有的作用落到实处。做好人民陪审工作,我觉得应该要有以下行动。

  一要有制度保障。因为,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但这两个决定不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且缺乏体系性和规范性。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规定比较概括,操作性不强,目前还没有一个较完善、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办法出台。加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没有具体法律依据。通过陪审的形式参加司法审判,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其重要性也需要由法律加以肯定。因此,为整合法律资源,减少因法律规定分散而产生的适用上的混乱,增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因此,应该对陪审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任、任期、职权和职责、权利和义务、奖惩、监督和经费保障、以及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等,作出详尽的规定,将上述内容制度化,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加以管理。  

  二要建立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和培训体制 。一要把好 “选任关”。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选举陪审员时,将文化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爱法院工作的公民,特别是一些专家、学者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之列。

  三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管理人民陪审员的机构,具体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联络、业务培训、业绩考核、以及与履行陪审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

  四要制定专门培训计划。根据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为人民陪审员配备最新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督促他们进行学习,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等方面,通过案件研讨、专题讲座、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帮助他们熟悉庭审流程,积累法律知识和审判、调解技巧,同时,加强业务交流,并组织笔试,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庭审技能和审判业务水平。

  五要制定一套专门的考核制度。把他们的平时政治业务学习纳入考核,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发放补助以及任期届满后是否提请继续任命的重要参考依据。业绩档案内容包括:参加培训、参审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案件调解和判决情况、群众认可度、审判纪律、工作出勤等内容。根据个人业绩档案记录,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提请罢免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从而增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积极性,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要建立法院与人大常委会、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协调机制,法院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汇报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使用、考核情况,实现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共同管理和监督。
来源:平利法院
责任编辑: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