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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情况分析
作者:何斐  发布时间:2014-07-09 16:26:13 打印 字号: | |
  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群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中国目前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可以说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睛雨表”、“衡温器”。近几年来,基层法院涉法上访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居高不下,大量的申诉上访给法院信访复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影响了上级机关的办公秩序,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如何缓解大量申诉上访的矛盾,及时有效的做好信访工作,努力把问题处理在当地,真正践行司法为民思想,需要我们从多方面进行努力。

  一、涉诉信访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差而滥用诉权。一些当事人仅凭自己对案件的片面认识,不管证据如何,便盲目的诉讼,加之个别职业道德较低的律师为收取高额代理费,不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错误引导造成部分当事人盲目行使诉权,一旦败诉,便把责任推到法院,并反复申诉和上访。个别当事人把信访作为左右案件处理结果的手段。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上诉,而是直接向上级法院、人大、信访局、政法委、政府等多个国家机关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投诉承办法官执法不公,所反映的内容绝大多数为虚构事实或对法官进行无端的指责批评,试图动用社会一切力量给法院施加压力,迫使法官按其要求办案。

  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涉法上访问题日趋增多,处理难度愈来愈大,这一现象的产生既有社会原因,也有我们法院自身的原因,目前法院信访的处理机制仍存在漏洞,对非正常上访的当事人缺乏有效地约束,一些上访人便利用这种手段,有理无理都要找“领导”反映情况,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是部分无理缠访者,包括案件在合理的法律幅度内裁判而当事人自认为判错的,法院经过多次复查均认为判罚正确的,以及法院原来判决虽然有瑕疵,但已经过补正并给当事人主张应有权利或既得利益的,他们仍坚持长期上访、闹访的方式,不断提出非分要求,一旦不能得到满足,他们就变本加厉,到处上访、闹访、缠访。加之涉诉上访处理机制不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未建立。无限申诉缺乏法律约束,无限重复再审难以遏制,涉法上访步入了“申诉-复查-再审-再申诉”的无休止的怪圈。此外,地方党政部门出于维护稳定工作考虑,担心上访户进省进京上访,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依法处理,害怕造成不好影响,一味妥协迁就,使得无理上访人尝到些甜头,掌握其心理,动辄以上访相要挟。

  二、涉诉信访对法院的影响

信访问题对法院工作和法院发展都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审判工作、法官队伍、法院形象和司法指导思想上的影响。

  (一)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一方面是对案件受理的影响。信访案件一是牵涉精力、耗费时间、扩大支出、影响结案数量。二是使得法院不愿意多收案、多办案,对于部分复杂矛盾尖锐的案件各庭室推脱不愿意办理的情况。 另一方面是对案件质量的影响。由于一些当事人长期信访,使得一些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多道程序,严重地浪费了审判资源。同时由于有的当事人动辄以上访、进京威胁和要挟,迫使法官按其意志办案,造成为了解决信访问题,无限期拖延结案或判决照顾上访人,以不惜牺牲法律的公正性作为代价,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法律严肃性。

  (二)对法官队伍的影响

涉诉信访对法官队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法官依法公正办案意识的影响以及对法官队伍稳定性的影响。1、对法官依法公正办案意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些法官为了不产生信访案件,对一起简单的案件,不敢直接进行判决,长期地进行调解,使裁判结果的时效性大大缺失,司法的公正性也大打折扣。各单位特别是政法机关都惧怕上访,谈“访”色变。基层法院领导和法官总担心哪个当事人又去上访了,普遍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和疲劳、压抑、焦虑、抑郁等表现。2、在对法官队伍稳定性的影响上,主要体现在对于法官特别是基层的法官,一方面要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另一方面还要时刻面对日益严峻的信访形势。本来作为法官只要对法律负责,公正高效地进行裁判即可,但由于信访形势的要求,使得他们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一些信访当事人负责,包息访、包稳控,敏感时期还得日夜看死盯牢。在工作中必须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常常受诬陷、受诬告,很多法官感叹,繁重的工作任务和信访形势压力,再加上基层法官职业保障的不到位(如工资水平低、人身安全无保障、其他职业保障差等),使大批基层法官流失,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三)对人民法院形象的影响

  法院做为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应该具有良好的形象。可是由于一些长期信访现象的存在,特别是一些在法院大吵大闹、围堵、攻击法院或法官,公然藐视法官、法庭、法院和法律等无理缠访闹访现象的存在,使得法院在公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是一些信访案件多次进行再审,对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产生了直接挑战,直接影响到其他一些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不是依法办事,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上诉、申诉或申请执行,而是直接去上访,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奇怪现象。 这样不仅造成当事人上访或其他当事人效仿。甚至到了在案件处理上无法满足上访人时,为了不让其上访,法院出钱、法官个人出钱的地步。一方是上访要求过高或不合法无理的重复上访,一方是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复查多次但还要无奈的重复接访,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四)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公平正义、公正高效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做为法院,就应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高效地裁判纠纷。可为了不产生信访案件,一些法官在裁判时,不是以法律的公正性和案件的时效性做为第一考虑,而是把是否产生信访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标准,出现了久调不决、久执不结等不良现象。

  三、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的对策

  (一)树立大信访意识,更新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法院的信访工作不应只是立案信访部门的事情,全院干警都应树立信访意识,增强忧患意识,要在立案,审理,执行,鉴定等各环节留心留意、察言观色,防患于未然,增强工作主动性,搞好排查,发现苗头要主动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汇报。从细微处做起,司法工作要体现便民、利民、助民,做好息访工作,以法以理服人,以德以廉服人,努力让人民满意,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大调解力度,注重办案效率和效果的统一。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要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公开审判促进公正。同时法院审理案件要坚持案了事了,裁判要注重社会认同,法官要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尽可能地符合老百姓心目中公平与正义的标准,不要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当事人拿到判决解决不了纠纷,出现“未去旧怨又添新愁”的问题,要尽力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构建科学有效的再审制度。当事人上访申诉目的无非是引起再审,重新做出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再审的条件限制严格了,明确了,必然会减少上访申诉的数量。如对上访申诉时间应予以明确,刑事申诉上访期限与民商、行政申诉上访期限等应予区分,引起再审的诉讼成本的承担以及再审管辖和再审次数都应予以明确规定,借鉴国外的经验,再审仅对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不对事实进行再审等。同时明确上访次数,增加对上访复查案件的透明度,这些都应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四)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法官职业化。法官素质提高了,案件质量提高了,势必减少上访数量。提高法官素质不仅要在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能力上提高,还应在法律思维和道德素养上提高,树立人人是形象,处处是窗口的思想,加强形象意识教育,转变司法作风,在现有法官评价考核体系中,将信访数量列入考核参数。同时,在现有审判资源配置中不要搞平均分配主义。让那些审判实践少、能力弱、经验少的初任审判员多审理影响小、难度小的案件,集中优势审判人员审理那些影响大、有上访苗头的疑难案件。如在民商事审判中成立小额债务合议庭等,使审判人员优化配置,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在源头上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

  (五)优化司法环境,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法院的原始职能是裁决争议,定纷止争,前提条件是司法独立。滥用司法权,形成司法权力地方化。党委、人大、纪检、检察等机关监督要依程序进行,正确理解现行司法程序公正的基本原理,充分认识司法的特点及局限性,减少司法干预,进行领导建议或舆论、媒体裁判等,了解和尊重司法既判力的重要意义。

  (六)加大监督力度,建立信访奖惩机制。对那些法官因主观过错导致当事人越级上访,损害法院形象,败坏法官声誉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都要明确第一责任人,哪个阶段出问题,追究哪个阶段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增强案件承办人的工作责任心和防范涉法信访的意识,才能有效的将信访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坚决制裁违法信访。对无理信访,数年缠访的要耐心劝其息诉的同时,也要分析原因,理性处置,对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无理取闹,蓄意煽动,抵毁法院形象,诽谤法官的人要依法制裁,起到警示作用。
来源:平利法院
责任编辑: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