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虽然持有借条,但依然承担败诉责任。近日,我院老县法庭依法驳回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崔某某以房屋装修为由向其借款65000元整,并约定好借款期限为10个月,同时出示了被告借款时候的借条。但被告崔某某辩称该借款系在与杨某某赌博时所借,且实际借款金额为5万元,其余1.5万元为借款利息,该债务系非法债务,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平时关系较好,经常在一起玩牌赌博。2013年3月上旬至4月下旬,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等人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底,二百元封顶进行扑克牌“炸金花”赌博。2013年4月1日,被告崔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杨某某现金陆万伍千元,期限10个月”。后原告杨某某因玩牌赌博负债较大,向平利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自首并检举了一同赌博的被告及其他参与人。平利县公安局对被告崔某某及赌博参与人员进行了治安处罚。本院在庭审中核查原告借款的资金来源时,原告杨某某当庭陈述其借给被告的借款资金来源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告虽然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但是该借条不能客观的证实借款的实际发生,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