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魏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卢某诉请被告魏某返还从原告处拉走的6000斤干竹笋或返还价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魏某辩称,拉走的干竹笋的所有权并非卢某所有。为查清干竹笋的实际所有权人,且考虑到原告卢某腿脚不便,民一庭干警急人之所急,主动赴湖北省竹溪县调查案件事实情况。
民一庭干警通过电话了解到案件知情人的所在地,也就是当时储存干竹笋的冻库的管理人员。当得知原告与案件知情人相距100多公里后,并未让原告来到冻库。而是自行马不停蹄的赶到了案件知情人处。这样即节省了时间,方便了当事人,又了解到了案件真实情况,为案件公正及时处理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