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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在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作者:王森隆  发布时间:2015-01-12 10:12:36 打印 字号: | |
  法院对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审查,并对经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的工作。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法性审查工作,二是强制执行工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是指以一定层次上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起作用就是在与协调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社会利益于团体利益的关系。法院对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完善和延伸。

非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本身就是依法治县工作的一项内容,而依法治县的中心目的就是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故而,对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要按照依法治县的要求进行,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这个目标。纪要天线依法治县这一发展之策,更要确保经济发展之一要务。要把以法治县域经济发展协调统一起来,而不能孤立开来,更不可遍废。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工作中或者说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灵活调整工作思路和想法,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我院受理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特点

  (一)行政相对人具有群体性。

人民法院受理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中,大多是同一行政机关将一批同行业或相近似的行政相对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今年7月我院受理的县工商局对朱伦风等无照从事客运经营行政处罚的个案中,9名被执行人员所营运的车辆全部都是小面包车,而无一辆桑塔纳或者货车。另外,9名被执行人要么是单身青年,要么夫妻双方均无固定职业和收入,全靠经营“面的”养家糊口。还有,这9名被执行人住所集中,同属长安镇人,并关系较为密切。还如今年9月受理的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拒交排污费案,被执行人均为私营企业,而无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案件都集中反映了行政相对人的群体性和共同性。

  (二)执行相对人具有盲目弃权性。

在执行过程中,几乎所有的被执行人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种种异议,怨天尤人,而这些被执行人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作为行政相对人,他们不闻不问,顺其自然,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等权利。

 (三)行政行为内容的经济性。

我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以征缴规费和罚款为主要内容。如工商局作出的无照经营罚款及逾期加处罚款。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无检印、无CCC认证等罚款。城建局作出的未批先建等罚款。农税局征缴欠缴农业税及罚款。征稽所作出的征缴公路规范及滞纳金通知。环保局作出的征缴排污费通知。计生局作出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通知的等具体行政行为都含有经济内容。

(四)法院全额执行的艰难性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以经营不景气、生活困难,受到市场冲击河北多个执法机关处罚为由,强烈要求减免罚款及规费金额。有的被执行人生只找到相关领导出面协调。他们履行一部分义务后,就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院继续执行,若要全额执行,非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可。法院若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对“外商”,一般都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

二、针对非诉讼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执行工作中,宜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一)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确保他们所经营得项目能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

法院在执行案件时,要对那些收入不稳定,经济条件差,生活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以及所经营的项目发展前景好,对当地经济能起拉动作用和能安置大量就业人员的被执行人,要以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为主,尽量向他们多宣讲行政法律法规知识,保证以后合法经营,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同时,要与申请人取得共识,可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先让其发展,待有执行能力后再予执行。在执行这类案件中要高度体现执法为民这一宗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法院要把好这个关,不得受申请人的左右。

  (二)速审彻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依法治县进程中的中流砥柱作用。

对于那些收入稳定,经济条件好,只要发财的权力,不要尽社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及那些以破坏环境为主要代价,进行掠夺性经营,发展泡沫经济的被执行人,法院要快速完成审查工作,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彻底执行到位,切实成为依法治县的中坚力量。

  (三)做好申请人的工作,确保被执行的这些经济成分能够存在于市场中,以活跃经济,繁荣市场。

我县市场体系尚未完善,投资环境还有待改善,区位偏避,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文明程度不高,这些缺陷和问题都要在发展中逐步予以弥补和解决。因而招商引资,壮大经营队伍是我县的工作重心。法院在对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违规性质不严重,经营规模一般的案件,一方面要宣讲法律法规知识,帮助被执行人提高认识,促使其自觉纠正错误,保证以后支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按时缴纳税费。另一方面要积极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使其自愿对执行人从轻处罚。避免这些经济成分因不堪行政处罚而消失。

三、法院在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尽量避免出现执行一案扼杀一个经营者,执行一批扼杀一个行业的现象发生。不可充当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二)要防止为不是矛盾聚焦于法院,而激化行政相对人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

  (三)要避免由于认识不统一,口径和步调不一致,而出现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扯皮的想象,从而丧失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影响依法治县进程。
来源:平利法院
责任编辑:张先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