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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案例分析
作者:王森隆  发布时间:2015-01-12 16:58:03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利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熊某某,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利县城关镇。

  二、案情简介

  2011年被执行人熊某某找到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要求对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进行内外粉,当时约定外粉按19元每平方米计算,内粉按7元每平方米计算。工程完工后,被执行人熊某某因无钱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遂于2013年2月3日出具欠条一张,金额为21900元,后被执行人熊某某于2013年2月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现金1000元,余款20900元于2013年2月6日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由平利县人民法院作出调节书:由被告熊某某给付原告曹某某劳动报酬20900元。县于2013年10月25日前给付1000元,余款109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熊某某未如期履行义务。曹某某向平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调解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令其履行义务。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后多次与其联系,被执行人都已各种理由不予出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查询其财产,但是一无所获。于是法院电话告知被执行人若不履行义务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收到法律制裁。案件才打破僵局,被执行人同意出面来法院配合执行。

双方来到法院后,由于申请执行人所做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双方互不让步,针锋相对。执行人员审时度势,准确把握火候,分别降温、熄火,让当事人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和平解决纠纷。经过一整天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申请人劳动报酬款,于2014年11月10日给付3000元,于2014年12月10日给付3000元,下余4900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改案圆满执结。

  四、分析点评

  执行工作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矛盾聚积最深、最易爆发的阶段,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法院的形象和审判效果。所以执行工作不但要求执行人员有过硬的业务知识,还要掌握执行技巧和执行方法。做到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向统一。这一案件之所以能够顺利和解,我认为与执行人员讲究执行方式、方法和执行技巧分不开的,经分析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1、分析案情,制定执行方案。执行案件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首先见到是判决书,只能根据判决书了解案件初步信息即: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事实及判决结果。经进一步与双方接触后,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双方的矛盾症结所在。然后,确定执行方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首先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找出矛盾的焦点,对症下药,使执行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慎用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是针对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用的,强制措施只是执行工作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但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有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引发严重的后果。

该案被执行人在接到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后,故意拖延时间,逃避执行,执行人员没有盲目采用强制措施,而是深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确实困难,而且停产多时,履行义务确有困难,但是又能不能放纵其逃避执行的行为,于是,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但不影响生产。面对被执行人拉一把则活,踹一脚则死的局面。执行人员没有机械地处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而是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双方做思想工作,把握火候,分别降温、熄火,让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和平解决纠纷。是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3、找准矛盾焦点。执行工作不但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要找到案件矛盾的焦点。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大部分案件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较深。这就要求执行人员保持清醒的头脑,迅速找出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所在和争议的焦点才能对症下药。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因工伤赔偿分歧较大,执行人员向其讲解法律,释消疑惑,依法讲理,以情动人,是双方面对面地坐下来协商解决,最终化解双方矛盾。
来源:平利法院
责任编辑:张先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