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8日,平利法院八仙法庭赴案件发生地村委会,通过四个多小时的倾心调解,成功调处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避免了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极大地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赢得了双方的一致赞誉。
2012年3月,被告尹某将自住四间三层住房发包给原告印某承建。完工后,尹某因对房屋质量不满,与印某协商于2015年6月13日达成房屋返工协议。返工后,尹某认为印某未完全履行返工协议,不具备入住条件,故拒绝支付下余的5万余元工程款。原告印某遂向平利法院提起诉讼。法庭受理该案后,在向被告尹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过程中,被告尹某因法律意识淡漠,故意撕毁法律文书、辱骂围困司法工作人员、扣留执行公务车辆,法院依法对其处以了15日拘留、5000元罚款的司法处罚。该案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赴现场勘验,并召集双方进行庭前调解。首先向双方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程序,在大致明确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说服劝导,双方对房屋质量问题达成了和解,并约定由被告尹某再向原告印某支付20000元工程建设款,当庭先支付10000元。双方对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