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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颗核桃树归属存疑 法官调查释法解谜题
作者:张杰  发布时间:2015-12-08 14:55: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利法院八仙法庭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引发原告吴某、被告周某、被告伍某三家对薄公堂的案件标的物——四颗核桃树,所有权归属水落石出,三方当事人心悦诚服。

  上世纪80年代初,平利县原正阳乡某村生产大队在落实“土地到户”政策时,为了平衡各家的经济林木数量,将被告周某承包的荒山中的4颗核桃树,划分给原告吴某所有。原告吴某嫌该4颗核桃树离家太远,便无偿交由被告周某管理、收益,随后常年在外务工,无暇顾及家中农事。2015年年迈的吴某返乡归田,发现该4颗核桃树已被伍某占据,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莫衷一是。被告伍某称2004年花150元钱从周某手中购得10颗核桃树,该4颗核桃树包含在内,支付40元现金,余款110元以4只大公鸡抵账。当年核桃树连年遭受病虫害颗粒无收,核桃卖不起价,按当时的价格属合理。被告周某辩称出售给伍某的是荒山荒坡,不包含核桃树。三方均未提交书面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专程赴村组调查核实,查明原告吴某关于核桃树由来、被告伍某关于核桃树买卖的陈述属实。法官就此展开点评,被告周某未征得原告吴某的同意,擅自将吴某所有的4颗核桃树出售给伍某,该行为已构成无权处分;被告伍某购买核桃树时,不知其中4颗为原告吴某所有,已向周某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实际控制该4颗核桃树已十余年,按照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伍某已合法取得了该4颗核桃树的所有权。原告吴某无权向伍某要求返还核桃树,但可以向周某主张赔偿。周某与吴某自行协商,自愿赔偿吴某1000元整。三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心服口服。
来源:平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