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利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倾情调解下,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当事双方都表示十分满意。
2010年12月20日,原告将其位于平利县陈家坝老交警队两间六层面积78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租赁给李某经营宾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八年,租金每年5万元,五年内租金不变,余下三年随着行情定夺,房屋装修由李某负责。原告与李某各装修部分楼层后,由李某经营宾馆业。2012年2月22日李某经原告同意后将房屋以77万元的价款转租给被告,同时原、被告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与2010年12月20日原告与李某签订的合同内容相同。被告经营宾馆至2015年12月20日,原、被告因房屋租金涨幅事宜未达成协议,双方产生纠纷。被告遂停止经营,原告将租赁房屋上锁。2016年2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由被告赔偿租赁费损失11700元,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营业损失90000元。庭审及庭后的数次调解中,原、被告各执一辞,互不想让,双方当事人均要求法院判决。承办法官反复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如果就案办案,双方的矛盾根本得不到真正的化解,后续还牵扯有官司,最终的结果是两败俱伤。于是改变工作思路,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通过勘查现场,真正了解了案件的矛盾所在,通过现场释法,最终在一遍遍的释法说理中,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放弃了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请求,并就房屋装修的折旧价款及房屋内所有物品的归属达成了协议,并当场履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