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平利县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长达十五年的积怨。
原告与被告本是亲戚,关系较好。1999年被告谭某购买了原告凌某的房屋,2000年被告谭某与原告凌某的丈夫朱某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被告一直耕种流转的土地。2005年被告谭某将流转的水田租给了种茶大户种植茶叶,后原被告因其他小事发生纠纷,原告遂以该土地并未转让给被告为由,要求被告交回流转的土地。双方因此争执不休,各执己见,矛盾愈演愈烈,导致两家互不往来。2016年3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该案的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流转,单就本案很好处理。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事情的原委,决定在开庭前组织一次庭前调解,化解双方的矛盾,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承办法官与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共同主持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对双方争议的土地明确了各自的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当场在调解协议上盖章确认。原告当场提出撤诉,双方当事人积存多年的恩怨得以化解,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