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胡开明同志于1991年参加工作,1994年招入到平利法院工作,先后在基层法庭、执行局工作,历任书记员、代理审判员、审判员、庭长。在平凡的岗位上,始终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以公正、和谐、高效、为民的司法理念指导自己的司法实践,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廉洁无私的工作作风,奋力拼搏在执行工作一线。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的神圣职责,得到院党组的肯定和同志们的好评,多次受到党委和上级法院、县院的表彰,荣立个人三等功。
胡开明同志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是人民法官。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终极目标解决的是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权益实现不了,裁判文书就是一纸空文,就是法律“白条”。胡开明同志充分认识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执行工作中,他树立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灵活的协调能力,甚至有时候还向弱者伸出援助之手的朴实情感。同时他讲究执行策略和技巧,针对不同的案件当事人,坚持做好思想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严格执法与文明执行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做好当事人及亲属,周边群众的法制宣传与思想工作,力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或和解,如在执行的三起抚恤金分割纠纷的案件,与村组联动,向双方当事人及近亲属的释明法律,讲清道理,使当事人从思想上认识到亲情的重要,最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年来,胡开明同志办理各类执行案件400余件,执行到位率达80%以上,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借款及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权、健康权,合同买卖等等,涉案标的达2000万元。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自觉规范司法行为和执行行为,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执法原则,注意区分案件的不同类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手段,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