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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阿琳被呆萌阿军撞了一下腰
作者:刘仁慧  发布时间:2017-08-24 15:56:38 打印 字号: | |
  自从地铁成为城市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女性在地铁上被人揩油也常被提起。很多人呼吁女性不要忍受,应当大胆抗议。作为女性,看到此类报道,可能不止一次的在大脑里假设,如果有人从身后碰触了身体,自己会如何去做。环境稍微转换一下,在地铁之外,作为二十多岁的女性,在有人从身后接触到自己身体时,会有什么反应?或许大惊失色、慌不择路“作鸟兽散”,或许淡定自若、从容转头寻找什么原因;或许,恼羞成怒、愤然转身,打不过也要拳脚相向。笔者是第三者,当然不能用我“女汉子”的视角去判断正常女性的举动。若是三五成群的几个女子并排而行,被人从后面碰触到身体,又会作何反应?若碰触动作的实施者是一个看起来有些呆傻的人,转头之后妙龄女子们又会有何举动?或许我们没有想过,那就不妨自己试着假设一下。

  8月1日,大贵法庭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承办过程实属不易,好在结果被当事人认可。现在就带着开头的几个假设,和笔者一起走进这起健康权纠纷。

   一、案件经过

   2017年3月7日,阿琳(化名)将阿军(化名)及其父亲老军(化名)诉到大贵法庭。称2015年夏季,她与另外三个同事在河堤散步,被扑来的阿军摸了自己和另一个同事的腰部,并被阿军推下河堤,致九级伤残,造成将近18万元的经济损失。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为阿军智力发育滞迟,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阿琳只能走民事程序,诉请阿军及其父亲老军承担民事责任。为此被告方认为,阿军并未将阿琳推下河堤,只是因为智力低下,语言迟缓,无法辩驳而被阿琳诬陷。此外阿琳与同事一行有四人,阿琳不至于因阿军的意外碰触而惊慌失措到从近五米宽的河堤上跳到河坝。并且阿琳是走在靠近河堤内侧的。所以应对自己受伤负主要责任。

  二、此案,法庭能够认定的事实是什么。

  通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和严谨的法庭审理,法庭能查明事发当天阿琳与同事在河堤散步,从外到里,阿琳排在距离河堤外沿第三。与此同时,结束一天劳作,刚掐完茶叶的阿军愉快地斜张开双臂从阿琳一行人的后方向前奔跑,与阿琳四人相遇时一只手臂触摸到阿琳腰部,一直手臂触摸到阿琳同事肩部。受到惊吓的四人,惊慌失措,靠近河堤的两位同事向前奔跑,被触及肩部的同事向后奔跑,而阿琳则向河坝方向奔跑,而后坠入河堤之下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被鉴定为智力发育滞迟,阿军做出行为时无民事责任能力。对于阿军是否将阿琳推下河堤,阿琳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这是赖以分配责任的法律事实,或许与阿琳以及阿军双方各自认为的客观事实有所差距,但它是经过严格的证据审查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得出的结论,客观真实。

  三、此案,大贵法庭做了哪些工作

  一是关注特殊情况,切实保障各方诉讼权利。在接到阿琳诉状之后,了解基本案情,法官判断此案情况特殊,将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等逐条向阿琳释明,并将举证期限定为一个月之久,告知阿琳如有特殊情况举证困难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得知阿琳是一位军嫂时,法庭第一时间和当地人武部取得联系,并告知案件基本信息、进展情况以便于阿琳在人武部门的协助下,充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后大贵法庭第一时间奔赴阿军住所地,向阿军送达案件材料,了解被告方对此案的初步意见和看法。阿军形状呆傻,其父老军年过古稀,家庭条件不尽人意。老军在接到法院副本时束手无策,一再向办案人员表示,此事纯属诬陷,有证人可以证明与阿军无关,阿军不应负责。为此,办案人员将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告知老军,结合他的家庭环境,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辩权利,特别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环节,充分遵循了直接言词原则。

  二是高度重视,及时组成合议庭。阿军智力低下,对他的行为举动不能用正常人的思维去评判解释。为此,大贵法庭特意找来对此类人群有过接触,并承办过此类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辗转几十公里特意来大贵法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较长的庭前准备过程中,该法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对推进此案审理成效卓著。

  三是公正严谨,全面审查证据。集中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票据审查仔细,经过逐张审查比对,在纷纷扬扬的一堆票据中法庭排除了与阿琳治疗无关的几张小票,总计108.46元。其次,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而非结论进行审查,法庭认为,该意见书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并且阿军方曾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因其多方咨询均认为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遂撤回重新鉴定申请。因此对该鉴定意见法庭予以采信。最后,法庭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未因为是法定机关出具而疏忽审查。通过举证、质证,将询问笔录与当事人陈述相结合,能够得出阿军斜张开双臂向前奔跑,从背后触碰到阿琳腰部与其同事肩部的结论。

  四是关注舆论舆情,积极走访调查。案件受理过程中有民众反映阿琳一家有诬告陷害阿军的嫌疑,此类言辞也给阿琳及家人带来困扰。为了解民众对案件的看法,法庭几次去当事人住所地,从公安、村委会、邻居处了解案件情况。此外也在承办其他案件的过程中间接收集民众对该案的真实看法。有些民众认为,阿军已经四十多岁,法庭万不能让作为父亲的老军替阿军买单。在走访交流的过程中,法庭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后,作为监护人有相应补充责任的法律规定传递给民众。

  五是关注实际情况,不草率下判决。阿琳是当地医院的医护人员,她与单位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并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受伤前工资说明。无论如何阿琳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是不能按照农村户口计算的。九级伤残,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就达到十万元左右。阿军没有任何财产,他父亲年过古稀,家中环境并不尽人意。一纸判决上载明的赔偿款对于赔偿能力有限的阿军方来说没有意义。此外,判决的数字虽然客观精准,但能实际、有效履行部分却极为有限,对阿琳来说“巨额”并没有实际意义。针对实际情况,在开庭之后,法庭充分调动了各方调解力量,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局,人武部以及阿军的亲戚取得联系,将案件实际情况、被告的履行能力进行多方沟通,希望在各部门共同努力下,给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彼此冷静、相互让步,促成调解。不枉多方付出的努力,几经波折,阿琳与阿军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阿军当庭给付阿琳40000元。不得不说,深明大义的阿琳,确实作了巨大让步。但也不能否认,阿军与老军也尽了最大的努力,在为自己该负的责任买单。

      四、通过此案,法庭积累的经验是什么

   一是实事求是、确保认定的事实有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法庭通过调查、以及严格的证据审查得出的法律事实客观严谨,合议庭并未因阿琳的一面之词而不顾客观证据,草率妄断是阿军将其推下河堤,也未因同情阿军而感性放任他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或许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所差距,但能够被证实的法律事实客观、无错误。

  二是关注社情民意,在走访调查中传递法治框架下公平正义思想。法庭没有被社情民意所左右,在积极地走访中了解民意,并在交流中潜移默化的改变着民意。民众根据碎片信息得出的片面结论在交流中被逐步粉碎,基于片面结论主张的“假正义”也逐步被法治思维下客观、全面的真公正打退。社情民意不可怕,可怕的是司法部门在舆论事件中不作为而丧失了舆论发声的地位,近而丧失了引导舆论的能力。

  三是因地制宜,注重实际。每起案件都有自身的特点与特殊之处。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寻找共同点,以往的经验会让承办人驾轻就熟,但相异之处同样值得法官关注,对症下药,往往会事半功倍。阿琳与阿军的纠纷能够以调解告终,就在于法官看到了案件的特殊之处,并让当事人自己看到实际情况。积极保护军嫂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关注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不仅要对自己的调解方式有信心,更要对自己的当事人有信心。

军嫂阿琳与阿军、老军的纠纷告一段落,他们将轻装上阵,继续明天的生活。在这特殊的日子里,我们祝愿军嫂阿琳夫妇节日快乐,工作顺利,也祝愿阿军越来越懂事,老军日子越过越好。
来源:平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平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