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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不慎相撞,一方冲动换来数月刑罚
作者:郑盈盈  发布时间:2017-08-24 16:26:57 打印 字号: | |
  8月3日,平利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两个年轻的当事人因一时冲动发生纠纷,实在令人唏嘘。

  2017年1月9日凌晨2时许,在平利县城关镇东兴大酒店门口,被告人肖林和被害人孙庆不慎迎面相撞,二人因此发生吵骂乃至争执。在肖林亲友的劝说下,被告人肖林和被害人孙庆进入酒店大厅协商解决此事,在协商过程中二人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肖林趁被害人孙庆不备,顺手拿起大厅茶几上的烟灰缸将孙庆的鼻部砸伤,当场血流不止。孙庆亲属立即将其被送往平利县医院住院治疗,孙庆的伤势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鼻部软组织挫裂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庆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7年3月10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业松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平利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肖林2012年3月3日因随意辱骂他人被平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经审理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肖林与被害人孙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孙庆各项费用赔偿金共计100000元。

  法官认为,被告人肖林因日常琐事与被害人孙庆发生纠纷,本应发扬社会主义传统美德,互谅互让冷静解决,但其却在与被害人协商解决的过程中,趁被害人不备,持烟灰缸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林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林曾因滋事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此次又触犯刑法,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林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与被害人孙庆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肖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来源:平利法院
责任编辑:平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