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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出精品,家事审判改革在探索中践行
作者:刘仁慧  发布时间:2017-09-27 09:20:43 打印 字号: | |
   家庭是社会构成中的小单位,夫妻和睦、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家庭稳定并不拘泥于“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新的婚恋观念下“一别两宽,各自欢喜”未尝不是家庭风平浪静、社会稳定的另一种体现。平利县法院家事审判庭近日就转变了思维方式与工作方法,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

   案件简介: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及我某”,15岁时,石兰(化名)与23岁的腾飞(化名)相识,随即坠入爱河。“以尔车来,以我贿迁”由于石兰未达试婚年龄,二人只能迅速同居,并于次年年初生育一女。 “愿得一心人,白首不相离”,婚前二人感情极好,久经考验,直到2001年,石兰20岁时二人才欢欢喜喜的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却很一般,石兰觉得腾飞疑心过重,脾气暴躁,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向。婚姻存续期间腾飞曾用弯刀将石兰左脚砍伤,经过镇政府和司法所倾力调解,二人继续生活。但此后石兰于2012年离家出走,二人渐生嫌隙,分居至今。2017年石兰提出离婚,腾飞一直不同意,石兰遂诉至平利县法院,由家事审判庭具体承办。

   处理经过

   经过送达,案件定于2017年8月23日开庭审理。但开庭之日腾飞无故缺席,且不知所踪。石兰请求法院一定要找到腾飞,帮她从这段婚姻中解脱,家事审判庭,经过深思熟虑,开始寻找腾飞踪迹。并在某镇一村委会几经开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腾飞还是为了小儿子的费抚养权不同意离婚,“及尔偕老,老使我怨”,石兰也未做任何退步,强烈要求离婚。

   “夫妻感情”好于不好,是主观层面的认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在现实中很难举证。《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力求给夫妻感情破裂一个客观标准,但审判实践中,夫妻感情破裂绝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情形。在家事审判改革之前,法官审理类似案件常常以统一的法律标准来对异同的夫妻进行感情破裂与否做出判断。家事审判改革试水过程中,平利县法院家事法官认为离婚案件不应当死板硬套,应当转变思维,关注每对夫妻之间出现问题的不同点,还要特别关注夫妻双方在闪烁的言辞下隐藏的实情与难以启齿的真实想法。

   夫妻感情不和,因为离婚商量未果,二人纷纷命丧黄泉的报道屡见不鲜,也给家事审判法官敲响了警钟——判决不离婚并非是对夫妻感情的修补,有时候还会适得其反。经过几次调解,家事审判庭法官认为,从石兰的表现来看,她无意在继续同腾飞生活,而腾飞不同意离婚的真实原因并不是和石兰还有多深的感情,他只是不同意将子女交由石兰直接抚养而已。在此前提下如果驳回石兰诉求,这个家庭会陷入争吵、永无宁日,对子女成长并不见得是好事。基于此应当尝试调解二人离婚。果不其然,石兰在同意孩子由腾飞直接抚养,自己每月给500元抚养费时,腾飞痛快的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与以往相比,这种巡回审判,屡次调解的处理方式虽然从短期来看,审判效率打了折扣,但它能在屡次与当事人接触中摸清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并以此为出发点,用“一别两宽,各自欢喜”的离婚模式打破“和好不离”艰难维系家庭稳定的僵化做法。从长远来看,它反而能有效遏止六个月后循环再来,加大法院工作量的不良后果。家事审判改革不局限于审判环境与硬件设备的形式上革新,而在于审判理念、审判方法上的彻底改观。由上而下,大政方针只能确定改革的方向与目的,究竟如何改,如何走还需要由下而上一步步探索,进而逐步推广。没有那个基层法院,没有那个家事审判庭能在改革的浪潮中坐享其成。恰如剥蛋壳,由外向内被动打破蛋壳往往措手不及,瞬即夭折,由内向外自己主动敲碎屏障,反而能走的远。
来源:平利法院
责任编辑:平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