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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女欲与夫同归于尽 法检两长同堂断案齐普法
作者:郑盈盈  发布时间:2017-09-27 09:22:11 打印 字号: | |
    阴雨绵绵,雾霭沉沉的初秋天里“砰—”的一声法槌敲击声,划破八仙法庭清晨的宁静。9月1日,平利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此案审判长由平利法院院长王超担任,公诉人则为平利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曹俊。该案的审理为当地群众上了一生动的法制课。据悉,目前法院院领导带头办案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

            一时争吵酿大祸

   被告人谢某某因在前夫去世后,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邹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人谢某某平时喜欢打麻将,被害人邹某某平时喜欢喝酒,两人婚后常因打牌、喝酒的事争吵,夫妻关系日益恶化。2016年9月2日上午,夫妻两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谢某某心中气愤,遂产生与邹某某同归于尽的念头。随后,被告人到附近商店购买了无烟煤拿回家中点燃,又趁邹某某在家睡觉之际,将家用的液化气气罐搬进邹某某睡房,打开煤气罐阀门释放液化气,后被告人将燃烧的无烟煤装进铝锅端进邹某某的睡房并滴入汽油,致屋内出现明火,发生爆炸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邹某某双上肢、双足、胸腹部、腰背部烧伤、被告人头面颈部、双上肢、双下肢等部位烧伤。当日,被告人、被害人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被害人邹某某火焰烧伤约22%(浅Ⅱ°18%,深Ⅱ°4%)全身多处,被告人谢某某火焰烧伤约44%(浅Ⅱ°30%,深Ⅱ°10%,Ⅲ°4%)全身多处。2016年12月19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邹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之间,属于临界性。被告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案发后,邹某某向法院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已谅解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并愿意继续与她一起生活,共同抚养子女。

                庭前核证析案情

    开庭前,送达完成后,审判长王超带领合议庭成员详细翻阅案卷,深入八仙核实被告人伤情及相关证据,奔赴正阳被害人住所实地勘验案发现场、了解被害人谅解意愿真实性,制作庭审预案并撰写案件庭审提纲、归纳论辩争议焦点。

           庭审认罪表悔意

    庭审中,作为公诉人的曹俊副检察长代表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进行了发问, 控、辩双方分别围绕本案定罪和量刑方面的证据进行了示证、质证,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

   随着庭审的深入,案情逐渐清晰。本案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系夫妻,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冲动之下实施侵害行为。为更好的查明案情,保障案件公正审判、查明案件事实,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证人出庭,被告人与被害人所在村村主任出庭作证。法庭上,审判长有条不紊地主导庭审活动,庭审过程庄重严谨、规范高效,控辩双方围绕事实和法律展开充分辩论,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认罪,并表示十分后悔。庭审持续1小时30分钟。合议庭经充分评议,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对其依法判处刑罚。
来源:平利法院
责任编辑:平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