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是同村人,原告务农之余,在村河道上捡石头用于建房和出卖。2016年1月3日,被告安排工人在村河道采挖石料,原告妻子出面阻止并发生争吵。
被告用柳枝抽打了原告妻子。
原告知情后,上前用右手掐住被告脖子,将被告按倒在便道的土坎上。
双方随即撕抓在一起。
当天下午原告在镇卫生院检查,次日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腕克氏骨折。花医疗费为4591.30元。2016年3月24日,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属十级。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8614.3元。
庭审中,法院围绕以下三个争议焦点展开审理。
一是案件事实如何认定?庭前反复查看公安机关笔录,列出被询问人陈述的共同事实和异议事实。庭审中,积极引导证人作证,多角度提取有效证言。庭后列出事实提纲,同公安机关笔录反复比对,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得出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表示:对于此类案件,客观事实或许很难查明,但法官决不能主观臆断,应当主动引导,全面查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事实,依据法律事实公正裁判。
  二是原告住院治疗花费与撕抓是否有因果关系?通过事实认定,法院认为原、被告撕抓行为与医学诊断、治疗时间有关联,治疗的具体病症也与撕抓事实无冲突。此外,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其他原因所致,故认定原告的伤情是在撕抓过程中造成。
三是原、被告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原告受伤是双方行为的结果,原、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原、被告素有过节,因被告采挖河道石头,原告妻子予以阻拦,被告用柳条抽打原告妻子,引起冲突,具有重大过错。原告赶到现场,未冷静处理纠纷,反而首先出手掐住被告脖子,将被告按倒在便道的土坎上,导致事态恶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结合案件实际,酌定被告承担60%的过错责任,原告承担40%的过错责任。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25295.58元。
原、被告对判决结果信服,均未上诉。双方都承认诉讼时隐瞒了真相,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事实。原告说:“就是看不惯被告欺负人的样子,相信法院会主持公道”。被告说:“总担心法院会偏袒受害者,本来就是原告先动手,实际住院也没那么长时间,还好法院查清了”。最终双方摒弃前嫌,积极协商给付问题。
审理此类健康权纠纷案件,平利县法院秉持兼顾保护受害者与主持公正,兼顾证据规则与查明案件事实,兼顾审判个案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主动查明案件事实,耐心细致做调解,裁判文书详细阐明事理,案后修复当事人关系。以个案的处理,传递“法律不偏不倚,平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司法观念,传递“不让好人流泪,不让坏人侥幸”的正能量,也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秋菊打官司“讨个说法”式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