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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诉赡养 法官巧调化纠纷
作者:张晓茹  发布时间:2018-04-09 10:54:32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子女孝顺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面对现实中的生活压力,子女往往力不从心。近日,平利县人民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原告范某(化名),与第一任丈夫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梁某一(化名)、次子梁某二(化名)、三女梁某三(化名),后因与丈夫感情不和离婚。范某遂再婚,再婚后生活不如意,婚姻维持一两年后与第二任丈夫离婚。离婚后的范某考虑到三个子女,又回到第一任丈夫身边生活了十几年,期间抚养子女成长。奈何丈夫已在双方离婚后再婚,十几年的生活中,双方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状况。子女长大后,范某与一刘姓男子(化名)同居生活,此时该刘姓男子已有一子刘某(化名),此后的时光中,范某一直与刘姓男子共同生活,直至1998年刘姓男子去世。

  自1998年至2007年年初,原告范某一直随继子刘某生活。去年刘某将范某送往长女梁某一家中,让长女照顾母亲起居生活。原告范某认为继子刘某不应弃自己于不顾,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调查及各被告叙述,法院了解到,长女梁某一居住在菜市场附近,家里盖了几层楼房,以期可以卖一个好的价钱,奈何近年来小城楼市的不景气,房屋始终处于空置状态。她的子女被迫无奈出门打工,留下五六十岁的二老在家生活。梁某一自身也患有眼疾,身体也不是很好,生活起居基本上由丈夫照料。次子梁某二,居住在长安镇。长安镇的一间房屋出租每年赚取一点租金,偶尔子女会给一些生活费,靠着这些维持着生活。近年妻子也生病了,精神不是很正常。三女梁某三自称身体不是很好,还要帮女儿带孩子。继子刘某,居住在柳坝双阳村的一个没有信号的山沟里,房屋还是土木结构,屋前是坎子,出入不便。

  通过庭审,从四被告的言语当中可知,他们愿意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赡养费,但均不愿母亲随其生活。最初,梁家三个子女将母亲的赡养问题指向继子刘某,让他照顾老母亲。理由是自母亲再婚,一直随着刘某生活,母子感情一直很好,刘某不应将母亲抛弃。而继子刘某表示,范某与其父结婚时,刘某已自食其力,是原告一直自愿待在刘某家中生活。刘某表示,他家所在地自然环境差,交通不便,自己也身患残疾,加之与妻子离婚,无法做到妥善照顾原告。万一出现任何差错,他承担不了责任。

  每个孩子都在法庭诉说着自己的种种为难,而老母亲含着泪水,不知作何选择。原告自己说出想法,由各被告出资,送原告去幸福院生活,但各被告经打听得知,这种方案花销太大,以他们的条件难以承担。后原告的代理人又提出了一个方案,老母亲一家呆三个月轮流转,经协商各被告也不同意这个方案。

最终,经法官给各方当事人做工作,原告代理人最后提议,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老母亲随长女一起共同生活。双方都同意这个方案,至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自平利法院家事审判庭成立以来,在办理类似赡养等家庭纠纷案件时,都始终坚持以调和矛盾为主,注重情理与法理相结合,找准症结,解决矛盾,努力让每一个小家化解纠纷,和好如初!千千万万小家稳定和谐了,我们这个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来源:平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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