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利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原、被告之间矛盾却并不小。
2016年,案件被告因结婚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被告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应诉,导致案件缺席审理。庭审结束后,被告电话联系法院,表示自己记错开庭时间导致未到庭应诉,申请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本案承办法官汪道鹏院长本着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询问原告意见后,当天下午遂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初始阶段,双方情绪激动,原告指责被告不按时归还借款,导致其遭受损失。被告则认为原告之前不应采用不合理的方式向其索要借款。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由于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为债务利息问题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当庭用通俗易懂的话语对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后,对债务利息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案件成功调解。
调解结束后,原告说:“谢谢法官给我们做了这么多工作,也向我说明了很多法律规定,让我知道了许多我以前并不清楚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