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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是好法官的必备素养
作者:平法宣  发布时间:2018-07-31 11:54:36 打印 字号: | |
  “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百姓疾苦声”,不论是身为战国贵族的屈原,还是身为寒门贵子的范仲淹亦或是身为曹州小吏的郑板桥,之所以被后世铭记于心与这几个词句是分不开的,更与他们为官为吏的为国为民情怀息息相关。时下,王谢堂前燕犹在,帝王将相已作古,但永不过时的是位卑未敢忘忧国的情操,是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入仕态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决定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好的法官必定是为民的法官。

   何为为民的好法官?就是能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笔者所在的基层山区比较偏远,群众喜欢把诉讼叫打官司,群众是不喜欢打官司的,当然更抵触以被告的身份打官司。好法官能在实践中扭转群众“被告场场皆败”的错误观念。如何扭转,就在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每个诉讼主体的法律人格、诉讼地位、法律权利,包括刑事诉讼被告人。法官只有平等地对待诉讼双方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平等地使之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平等的保护合法权益,平等的追究违法行为,杜绝法律以外的特权,司法为民才能迈出一大步。

  何为为民的好法官?就是能在司法实践中能重视个体的诉求与意见。兼听则明,好法官必定是善于倾听的法官。在判决以前,法官是很少发表意见的,大多数都在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申辩、解答、陈述。即便是调查、庭审等诸多环节,法官发问也是简明扼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多个角度去还原事件的始末,尽可能的从双方陈述中让案件的法律事实无限靠近客观事实,最终达到内心确信。正理要倾听,只有被说服,此理才能称为真理。歪理也是理,毕竟只有倾听,才能明白此理歪在何处。

  何为为民的好法官?就是能在司法实践中重视人民的作用,能用群众化的语言、肢体动作、面部表情充分和群众交流。熟悉的语言、熟悉的表达方式、熟悉的生活工作环境则能使当事人放松,不紧张,更能将事件的来龙去脉、意见立场都很好的表达。好法官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也必须是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与语言习惯,这样不仅能拉近距离,还能让群众相信司法、更能缓解部分群众的紧张情绪。

何为为民的好法官?就是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到胜败皆明。胜败皆服是诸多法官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实践中有赢就有输,必定能输的心服口服还是有限,要达到胜败皆服仅靠法官个人作为远远不够,更在于整个社会法律素养的极大提高。好法官懂得将胜败皆服作为司法生涯终极目标,将胜败皆明作为个案的承办标准。明在于不隐蔽,在于不暗箱操作,在于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接受监督,把司法行为、裁判结果公之于众。明在于查清,在于明察秋毫,在于法官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明了无误,当事人无异议。明在于释明,在于法官将法律条文以群众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无误的解释清楚。明更在于知晓,在于通过法官的释明,群众理解了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明白了法官为什么这样判决。

  何为为民的好法官?就是能在司法实践中把为民便民的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在笔者看来贪污并非仅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还在于尸位素餐,依靠职务之便消极贯彻、歪曲落实为民便民司法措施。清正廉洁是法官的必备素养,好法官的必备素养还在于不贪污政策。立案登记制、跨域立案、网上立案、巡回审判、扶贫执行、诉讼费减免缓、电子送达、微信调解、司法救助,好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能因地制宜,根据个案积极启用这些便民、利民、为民措施,让群众在司法实践中能有更多获得感。
来源:平利法院
责任编辑:平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