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席某与叶某等六人的健康权纠纷,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5月叶某生日,邀席某等五位好友相聚庆生。晚餐期间叶某声明喝酒随意,不劝酒。因有两人开车滴酒未沾,叶某、席某与其余两位朋友共喝了一瓶白酒。散席后陈某驾车将席某送回小区门口。席某妻子回家,见其躺在沙发上,散发酒味,遂请医生输液,当晚送往县医院,次日早转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大面积脑梗塞,右侧颈总动脉分叉处粥样硬化斑块等症状。此后在西京医院、陕西省康复医院先后住院治疗,仍未康复。经鉴定席某属三级伤残,脑梗塞与本次饮酒有一定诱因关系,参与度为15%-25%。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7年5月席某之妻将叶某五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130余万元。经审理,法院认为席某是成年人,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饮酒与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聚会席间,采取自愿原则互陪互敬,各被告并未有劝酒、强制灌酒的行为,无侵害席某身体健康权的故意和过失。散席后陈某将其送往住宅楼下,回家途中也无异常表现,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席某酒后入院治疗的的病历资料中均未记载其醉酒或饮酒过量的临床表现,司法鉴定认为脑梗塞与本次饮酒有一定诱因关系,参与度为15%-25%,席某既往已患颈部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的疾病(五被告均不知情),容易诱发脑梗塞。席某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伤残与各被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遂判决驳回席某要求叶某等人赔偿的诉讼请求。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划上句号。
酒后得病的情形,不是所有同饮者都不负责,也不是所有同饮者都要负责。如果共同饮酒的人有强迫劝酒、明知对方有疾病仍劝其饮酒、未履行安全送回等安全注意义务、酒后驾车不劝阻等行为,则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