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原告因提供虚假证据,被平利法院罚款2000元。
2018年2月,原告童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朱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童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朱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童某构成十级伤残,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童某向法庭提交了某广告公司出具的工资表、证明及劳动合同。法官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该广告公司否认了上述三项证据的证明目的,原告童某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也得以查明。
据此,平利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童某处以2000元罚款,以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彰显司法权威。
据悉,童某已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