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申请执行人:
    您好!  
 经过法院的调解、审理、裁判,现在您收到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已经生效,您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因为被告未能履行,您再次走进法院的大门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您在生效法律文书上载明的权利,在这个阶段,您又有了一个新的身份——申请执行人。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由于各类阻碍因素的存在,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前者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而逃避执行或拒不执行。后者指客观上被执行人没有财力也没有履行能力。前者才是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问题。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经“五查”(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和股权)等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控财产被依法处置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我们理解您对执行的迫切期望,并保证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将根据该案件特点制定执行方案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了解其财产状况,有针对性的采取传唤、拘传、罚款、拘留、搜查、强制开启、失信惩戒、打击拒执等强制措施。为了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制度改革,推进包括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与银行征信系统互联互通等创新,加强了与公安、房产、工商等部门的联动,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
但执行工作不如您想象中简单,案件的胜诉并不等同于权利必然实现,事实上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执行不能”的风险。请您正确区分“执行不力”和“执行不能”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如果您发现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有履行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怠于执行,拖延执行的,您可以向法院执行局、纪检组反映,对“执行不力”的行为,我们将坚决依纪依规查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执行人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客观上暂时不具备执行可能性,从而无法执行到位实现申请人的全部权益。这本质上属于申请人必须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需要您理性思考和正确对待。
事实上,您的每一个民事行为本身都隐藏着交易风险,这种风险行为人必须自己承担。您的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除了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外,还取决于您自己积极规避、防范风险的能力,如谨慎选择交易对象、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购买商业保险等。而法院执行本质上仅仅是风险已经发生后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它不是为实现债权而提供的保证,更无法免除交易与生俱来的风险。因此,如果法院依职权无法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财产或者线索而导致“执行不能”的,您需要理解,这是您必须面对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请您正确认识到法院执行的局限性,破除“执行万能”的习惯性思维,多一份耐心,多一些理解与支持,把更多的精力用在配合法院工作和干警办案上,提供一切能查证的被执行人下落、财产和线索,而不是单纯性地等待执行款到账。我们的工作,需要您的密切配合与主动协助。一年365天,我们每一天都在为实现您的合法权益而四处奔波。让我们互相之间多些关怀、理解和体谅,您的微笑见证了办案法官的每一次努力!
平利县法院能向您保证的是,我们将依法用足一切强制执行手段,竭尽所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我们大力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全力攻克执行难的征程中,希望您与我们携手前行,共同发力,共克时艰!
   
平利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9日